三、价值观或个人哲学(1)

讨论了变革的概念后,读者们现在应该可以分辨出激进主义者、自由主义者、温和主义者和反动主义者的差异了。但是敏感的读者或许也会开始质疑,要了解人们的政治取向,除了知道他们对于变革的态度外,是否也应该知道更多其他的事物。举例来说,一名自由主义者与一名反动主义者是否可能支持完全相同的政策,即便它是在提议进行根本性的社会变革?是的,这是可能的。变革本身很重要,但不是关键所在;更重要的是所预期的结果。在政治活动中,意图或期待远比单纯的变革的概念更为重要。这点将我们引向了基本的政治价值观与动机的探讨。

基于解说的目的,让我们考虑反复无常的堕胎问题。支持或反对堕胎的可能理由是什么?虽然赞成的立场通常被视为自由主义的,但某些保守主义者也支持堕胎。他们宣称,支持堕胎的政策将有助于降低贫穷阶级意外产下的儿童人数,因此间接减少了社会福利的支出。自由主义者支持妇女的堕胎选择权,则是基于完全不同的理由。他们宣称,决定堕胎占否完全是私人的事,政府无须多管闲事;某些人的道德观不应专横到否定个人的隐私权。

然而,没有人反对堕胎吗?当然数不胜数,而且遍布于政治光谱的两端。持保守主义态度的反对者站在传统主义的立场上声称,怀孕的妇女有道德上的义务将胎儿生下来,除非在极端的情况下,否则她们没有权利选择堕胎。另一方面,批驳社会有夺取个人生命的权利而反对死刑的自由主义者,也可能基于同一理由而反对堕胎。诸如安乐死、卖淫、麻醉药的使用、同性婚姻等议题,各种敌对立场也是基于相似的理由而争论不休。

由此可见,意图或政治价值观的问题,才是我们必须进一步加以探究的重点所在。遗憾的是,对这一主题的复杂性做完整的论述,已经超出了本书的篇幅所能涵盖,不过我们至少要对财产权与人权的冲突稍作粗浅的讨论。

自从《美国独立宣言》陈述了人权的一般意义,并且由美国宪法(尤其是“权利法案”①)将其具体化以来,大多数人对于人权都有了相当透彻的理解。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宗教自由权、免受刑讯的权利、人身保护权等。这些权利与自由皆由美国的建国者(都是古典自由主义者)将其纳入国家的政治传统中。

私有财产②权原本被视为一种不可转让的权利,它是由自然法赋予每一名个体的,因此被称为自然权利。诸如洛克、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古典经济学家都认为,除非人们被允许积蓄私有财产,否则他们无法获得真正的自由。然而其后不久,自由主义者便发现,某些人可能利用其财产控制权来否定其他人的自由。于是,在权利优先次序中,财产权很快便被贬抑到次要地位。当今的自由主义者认为,财产权是一种社会权利,社会可以根据需要授予、管制与否决个人的财产权。因此在群体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个人让渡其财产权。征用权(Eminent domain)是法律中长期存在的原则。如果社会有急迫的需要,比如说修建高速公路,它允许政府强迫个体卖掉私有财产。

事实上,与洛克的时代相近的左派人士,例如杰弗逊与卢梭等人,拒绝承认财产权为不可转让的权利。在《美国独立宣言》于1776 年被拟就时,争议最激烈的措辞之一便是“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比杰弗逊(该宣言的执笔人)更保守的人们主张,这个句子应该改为洛克最初写下的“生命、自由与财产”③。无疑地,杰弗逊在这场辩论中是获胜了。

自由主义者反对私有财产是一种人权,其立论点为:人类福祉与财产私有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关系。人权是指人们过体面的生活所必需的事物,既然人都生而平等,因此为顾及一个人的人权而否决另一个人的人权,这点并不具有正当性。我们仔细检视“生命、自由与财产”这句话的构成部分,便可以发现生命明显是基本元素。而如果我们同意人类平等为一个事实,则自由也是不可或缺的。如果人是平等的,则任何人都不拥有在不经同意下使他人服从于自己的道德权利,因此人拥有自由的权利。然而,私有财产却不享有类似的地位,因为它不是人们过体面的生活所不可或缺的。当然,食物、衣着和住房都是生活必需品,但是这些事物无须私人拥有。基于这个逻辑,再加上对于某些人利用财产权欺压弱势者所留下的深刻印象,杰弗逊写下了含义更广泛的“追求幸福”一语,并且成功地抵抗了那些希望以“财产”一词来取代它的人。

11年之后,即1787 年,在杰弗逊作为美国大使被派驻法国之际,一群自由主义色彩较淡薄的人齐聚费城,撰写了一部新宪法。这部新宪法几乎只字未提人权。事实上,直到第五修正案通过后,美国宪法中才出现了有关不可转让的权利的一般陈述。该条款写着:“生命、自由与财产”,显见那时候的美国是由保守主义者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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