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节:前言(1)

前 言

本书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分析,揭示当代中国人在道德实践和道德理念中存在的诸多困惑;并通过对四种著名高校伦理学教材的一系列质疑,指出当代中国人的道德困惑,起因于改革决策程序上,只重视经济基础上资源配置方式由计划方式向市场方式的制度性转轨,而忽视对意识形态中的传统道德观(伦理观或价值观)进行相应的更新或变革所造成的必然结果。本书的突出特点,是在总结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把中国古典伦理学中由孔子最早提出的"推己及人"的伦理方法和斯密的"同情心"分析与现代微观经济学的边际分析(微积分数学分析)方法相结合,尝试建立一种与国际接轨并具有创新意义的现代市场经济的伦理思想体系。本书提出的具有"创新意义"的伦理思想概述如下:

--在现代公民社会中,每个具有独立人格和政治权利的公民,作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人,不是简单的"理性自利人",而是"理性自利的自主权利人"。因此,经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不是简单的相互满足需要的"利益关系",而是经济人之间通过自主选择的交换各自满足自己需要的"自主权利"关系。从而,市场经济中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不是"无私利人"或"为己利他"的关系,而是"自利不损人"的关系,即经济人实现自己的自主权利,应当以不损害他人的自主权利为界限。这就是法国1793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所说的"自由"("自主")的"道德界限"--"自由是做一切不损害他人权利的事的权利"--的含义。这些用现代语言表达的伦理思想,就包容在中国孔子在2 500年以前已经提出的"仁者爱人"和"忠恕之道"的伦理思想中,也早已存在于,并将继续存在于,追求和谐生活而非"残酷斗争"生活的中国普通民众的"良心"道义的家园之中。

--经济人的利益需求是各不相同的,但是对于实现利益(自己满足自己需要)的自主权利需求却是"人我相同"的,因此,经济人会通过设身处地、将心比心、换位思考、推己及人的伦理方法,自发地形成"自利不损人"的市场经济道德。这种"伦理方法"就是孔子的道德格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伦理意义,也是斯密的"同情心"或行为"合宜性"分析的伦理意义。这种"伦理意义"的实质,就是通过个体理性的"伦理反思"、"自我评价"或"良心感悟"而自觉把他人当人看待,从而像关爱自己的自主权利那样去尊重他人的自主权利,也就是确认道德意志是个体理性换位思考--良心感悟的产物,而不是社会集体意志强加于个人的行为规范;经济道德的本质是"自利不损人",而不是"无私利人"或"损己利人",更不是损人利己。

--经济人自觉厉行"自利不损人"的经济道德,是市场经济中人们的现实生活方式,也是市场经济制度建立的伦理根据或必要条件。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如果不是用欺诈、偷窃、抢掠、贪渎的方法占有别人的财物,而是用和谐的、平等协商的、互利交换的方式获取自己的利益--按双方协商同意的价格达成交易,那就表明,他既是一个合格的经济人,也是一个合格的"自利不损人"的道德人,一个有"良心"的道德人。

经济人实现"自利不损人"的自主选择权利的行为,就是实现生产要素最佳组合、形成市场均衡价格机制("看不见的手")的现实过程。均衡价格,从个体人之间的交换行为而言,是交易双方协商同意的价格;从社会全体而言,是由市场供求平衡决定的价格。根据微观经济学的边际分析,在生产力结构和消费结构中,存在着资源的边际效益递减规律。经济社会实现稀缺资源最优配置(社会利益极大化)的必要条件,是所有资源的边际效益均等(等边际原则)。个体经济人实现生产(或消费)要素最佳组合(个人利益极大化)的必要条件,是要素的边际效益等于市场均衡价格。因此,经济人以最大利润为目标自主选择的生产或生活要素的最佳组合,必然只达到资源的边际效益等于均衡价格的边际限度。而这一作为经济人选择的"边际限度"的均衡价格,正是社会实现经济资源最优配置的"等边际"条件,也是个人实现自利的自主权利的道德界限(边际限度)。(见本书第五、六章。)

据此可以说,市场均衡价格是个体利益的道德边界,也就是个体经济人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权利边界。市场均衡价格的伦理意义包括微观经济学关于市场经济合理性和缺陷的全部价值判断。其中最重要的是关于个人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最大化的一致性,以及社会利益最大化是个体经济人自利选择结果的定量证明。这一定量证明,对于解决困扰我国伦理学者的一系列重大道德难题--义与利的关系、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个体理性与社会理性的关系、个体行为伦理与社会制度伦理的关系,究竟何者为重,何者为轻,或者"谁决定谁"的争论问题,具有"终结性"的伦理学意义。

--鉴于当代西方学者质疑斯密"同情心"的道德理念(提出"斯密悖论"问题);中国学者质疑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理念(认为"推己及人"的伦理方法具有"严重缺陷"或"理性无能")。笔者以为,当代中国人的道德困惑,实际上是一种具有"普世性"的道德困惑。这种"普世性道德困惑",虽然在本质上起因于人们对道德基本问题--道德是个体理性的产物,还是社会理性的产物;道德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利己、利他),还是一种"权利关系"(损人、不损人)--的认知不同;但在"困惑"的形式上却表现为道德是"人格行为应当"(美德、品德或良心),还是"经济行为应当"(利人或不损人)的认知上存在"两极对立"。中国孔子和西方学者(以斯密与康德为代表),只承认作为个人品德的"人格行为应当"( "仁者爱人"或"同情心"、"善良意志"或"良心"、"尊重人"或"把别人当人看")是道德,而不承认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应当"(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与他人合作、互利交换的行为)是道德。当代中国学者相反,只承认人们在经济关系中的"利他"或"为己利他"的"经济行为应当"是道德,而不承认体现个人美德或品德的"人格行为应当"或"良心"是道德(认为人格道德是社会经济道德的"内化")。有鉴于此,为了解决这一普世性的道德难题,笔者通过"五种行为因果链"的分析,提出一种包括"两种道德"在内的道德伦理体系:把人们在经济关系中以取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而自觉厉行的"自利不损人"的道德行为,称为"为己互利"的经济道德;而把人们在非经济交往中以完善自我人格、融入社会为直接目的(其终极目的是为了取得经济利益),而自觉厉行的"自爱爱人"或"自爱不损人"("自爱"是指完善自我人格,"爱人"是不损人)的道德行为,称为"为己爱人"的人格道德。人格道德是经济道德的人格保障,经济道德是人格道德在经济行为中的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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