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2)

 “恐怖主义”是一个负载了过多价值的词汇,没有一个精确的定义。它承担了进行谴责的政治动机,但是没有提供公正的评价。要进行客观的分析,需要比较跨国行为体威胁使用暴力的不同方式,并且对恐怖分子与其他跨国行为体共有的和不同的特征进行正确的归纳。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必须在识别共性的需要以及识别个案独特特征的需要之间取得平衡。自杀性的“基地”组织和塔利班的人肉炸弹、巴勒斯坦人的劫机者、犹太复国运动的打击小组、巴斯克人的分离主义者、爱尔兰的革命者以及南美洲的绑架者,应该把他们看做是类似的吗?美国、法国和俄国革命的起义者得到了正确的分类吗?他们的行动与红色旅、三K党、宗教裁判所时期的罗马天主教会,或者走私毒品的主要街头帮派和有组织的国际犯罪网络的策略相似吗?非洲国民大会和它反对的种族主义的南非政府使用的方法都是恐怖主义的吗?波尔布特、阿道夫·希特勒和约瑟夫·斯大林“国家恐怖主义”是同一种恐怖主义综合症的一部分吗?对诸如新闻自由这样的原则的打击不同于对人类生命的恐怖主义袭击吗?美国和苏联在冷战期间追求的核威慑战略又如何呢?该战略是建立在防止袭击的恐怖之上的(参见第12章;另参见Blum,Asal and Wilkenfeld 2005)。所有这些的区别在哪里?

如果要遏制国际性的恐怖主义的话,这些定义和区分是必需的。一些形式的恐怖主义是否可以接受,将由社会对其建构的意象所决定(Bar-On and Goldstein 2005)。建构主义理论家提醒我们,我们看到什么取决于我们看什么、我们在找什么、我们预期看到什么、我们希望看到什么,以及我们如何对我们所看到的做出反应。“为了劝阻受影响的团体不要选择恐怖主义作为一个策略,”科菲·安南在2005年阐释道,世界必须接受这样一个定义:

很长时间以来,由于对什么是恐怖主义--国家和非国家团体是否犯下了恐怖主义的罪行,以及恐怖主义是否包括了对抗外来侵略的行为--久议不决,联合国的道德权威遭到削弱。现在是结束这些争论的时候了。国家针对平民蓄意使用武力已经为国际法所禁止。而抵抗的权利并不包括有权去蓄意杀害平民或者使平民残废。让我们明确地宣布,无论是什么行为,如果它故意地导致平民或者非战斗人员的死亡或者严重的身体伤害,而且其目的是恐吓人们,或者是胁迫一个政府或国际组织去做或不做一些事情的话,那么它就是恐怖主义。这样一个定义将具备强大的道德力量。我敦促世界的领导人们一致支持这个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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