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恐怖分子的活动,比如1995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市联邦政府办公大楼的爆炸,其发生和结束都只在一个单独的国家。然而,许多恐怖分子的活动是跨国的,其目标市民和财产在其他国家。由于恐怖分子的行为扩展到了全球,发生恐怖主义事件的风险也变得普遍。
恐怖主义是没有权力的人反抗权力者的一种策略。因此,毫不令人感到吃惊地,政治上或社会上的少数群体,以及族群运动有时候会为了它们的政治事业而从事恐怖主义行动(参见Laqueur 2006)。那些寻求独立和主权国家地位的人,比如西班牙的巴斯克人,代表了使恐怖主义活动变得有活力的渴望。宗教有时候也使极端主义运动的恐怖活动合理化,比如印度的锡克教徒团体希望从印度的领土中分离出来,建立一个他们称之为卡利斯坦(“纯洁之地”)的独立国家,以及伊斯兰极端主义团体哈马斯对以色列的破坏(Haynes 2004)。1995年11月,一名狂热的右翼恐怖分子,也是法学院的一名学生刺杀了以色列总理伊扎克·拉宾,使巴勒斯坦和平进程突然终止。
恐怖主义在古代就已经广为人知,它明显地表现在对希腊和罗马暴君的刺杀行为中,以及巴勒斯坦和中世纪伊斯兰“哈沙辛”的坚贞信徒所从事的刺杀行为中。在19世纪,恐怖主义与无政府主义者的爆炸联系在一起,也与民族主义团体进行的谋杀和破坏财产的行为联系在一起。现在践行恐怖主义的族群的、政治的或者宗教的运动,都试图要求对使各恐怖分子团体视为压迫者的国家和文化进行报复。恐怖分子常常是“四海为家的人”,他们的主要目标是为自己取得他们能够控制的领土和国家。但是,宗教狂热也对许多恐怖主义事件负有责任。
或许可以把恐怖主义团体视为全球舞台上一种非传统的暴力非国家行为体(或非政府组织)。然而,很难对恐怖分子团体进行识别,而且把所有的恐怖主义运动混在一块也是错误的。今天,恐怖主义是一种由不同的运动团体践行的战略,2006年美国国家反恐怖主义中心认定三十多个不同的组织是世界性恐怖主义团体便表明了这一点。
从宽泛的定义来看,许多政府从事了恐怖主义活动,有时候针对它们自己的人民,有时候是支持针对其他现存主权国家的恐怖主义(Crenshaw 2003)。事实上,一些国家支持恐怖主义运动的行动,因为后者倡导的哲学是这些政府所支持的(或者是对其敌国的安全构成了挑战)。各国常常为其行为服务于该国对外目标的恐怖分子提供经费、训练、装备以及庇护(Byman 2005)。这种国家资助的恐怖主义(state-sponsored terrorism)的实践,是美国2006年对所谓的邪恶轴心--伊朗、伊拉克和朝鲜--以及古巴、苏丹和叙利亚的指控之一。同样地,其他国家此前曾控诉美国在伊朗、越南、智利、萨尔瓦多、尼加拉瓜和其他地方资助恐怖主义的活动。
因此,暴力恐怖主义内在的残酷本质会模糊恐怖分子的身份,使得国家似乎是无可责备的,并且与革命的恐怖分子不一样。然而,如果客观地把恐怖主义定义为一种战略,就会承认无论是政府还是反政府的运动,两者都声称追求的是自由,而两者都被它们的反对者贴上恐怖分子的标签:
那些被描述为恐怖分子的人,以及那些拒绝这个称谓的人,指出了一个令人不安的事实:国家的武装力量虽然完全受到民众舆论的支持,但是,事实上它使用暴力和恐怖的程度要远远高于解放运动所能够使用的程度。“自由战士”认为他们正在为正义而战。为什么他们不应该像国家的陆军、海军和空军所做的那样获权去杀戮、烧毁和摧毁敌人呢,为什么要给他们贴上“恐怖分子”的标签而不是国家军人的标签呢?(C.O‘Brien 1977,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