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护航 情理兼容

与此同时,法律工作者正在紧锣密鼓地为中国海军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护航寻找法律依据。

现有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58年的《公海公约》、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8年的《制止危及海上航运安全非法行动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等。国际海事委员会还于2001年和2007年分别推出了《海盗和海上暴力行为的国内示范法》和针对海上犯罪行为供国家立法参考的《海上刑事法案准则草案》。

2008年6月以来,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了1816、1838、1846和1851号决议,授权世界各国到亚丁湾海域打击海盗,并授权各国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可以进入索马里领海。其中1816号决议明确,从6月2日起的6个月内,授权相关国家在索马里过渡政府同意并事先知会联合国秘书长的情况下,可以进入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而1846号决议则将这一期限又延长一年。

12月20日,中央军委法制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中国军舰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的行动,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作出的决定,也完全符合有关国际法的规定[02-02 亚丁湾护航分区图]。

1982年通过、1994年开始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条到107条专门规定了关于制止海盗的内容,明确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打击海盗中进行合作。我国于1996年正式批准这一公约。公约规定,在领海以外的海域里,任何国家的军舰或得到政府授权的政府公务船舶都有权打击海盗,而发生在一国领海以内的海盗行为一般被定义为海上武装抢劫行为或海上犯罪活动,由该国享有充分的权利对其进行管理制裁。

由于索马里自1991年以来长期处于战乱状态,过渡政府没有能力遏制其领海内的劫船行为,近半年来,联合国安理会先后通过了四项决议,呼吁和授权世界各国到亚丁湾海域打击海盗,并授权各国经索马里政府同意可以进入索马里领海。

这位负责人说,在这样的法律前提下,中国派海军舰艇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的行动是完全合法的。他同时表示,任何国家参与护航行动的军舰如果遭到海盗袭击,都有自卫的权利。军舰所护航的商船、渔船一旦遭到海盗袭击,军舰也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赋予的权利对海盗进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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