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初,璞鼎查提出了一个不切实际的建议:英国人负责维持香港的秩序,华人犯罪者移交中国法庭,依照中国法律审判。白厅指出,这一点无论如何也难以做到,璞鼎查爵士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因为他已经与耆英这样商定了。殖民地部常务次官詹姆斯·斯蒂芬爵士干巴巴地评论道:“在这场争论中,获胜的似乎是那位中国钦差大臣。”此事若得不到及时解决,其他条款无法生效,这个问题便获准搁置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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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权日后将成为西方国家在华的最大特权,同时也引发了最强烈的愤怒,但最初它被视为一项折衷办法。这场战争的直接起因就是治外法权,林则徐先是要逮捕颠地,继而要求引渡应对林维喜一案负责的某一个人。《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规定,外国人与中国人发生争端,“均不可庇护隐匿,有乖和好”,“倘有英人违背此条禁约,擅到内地远游者 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倘有不法华民 即应交与华官按法处治”。上述条款起初是对中国方面做出的让步,以迫使那些放浪形骸的英国水手接受非常必要的纪律约束,他们以前曾在广州闯下大乱子。在1844年7月的条约(译者按,《中美望厦条约》)中,美国人进一步明确了这个要点:“合众国民人由领事等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1844年10月的《黄埔条约》再清楚不过地表明,法国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只服从法国的法律:“凡有佛兰西人与中国人争闹事件 系佛兰西人 照佛兰西例治罪 因所定之例,佛兰西人在五口地方如有犯大小等罪,均照佛兰西例办理。”
双方的讨论严肃而深入,“反复争论和考虑 一次又一次地斟酌,该做的一切都做了”,双方送呈各自首脑的关于谈判的详细报告,所达成的诸多妥协,无不表明《五口通商章程及海关税则》是一份合法的国际文件,它当然有模棱两可和欠缺之处,却肯定不是一个获胜的强国勒令哀求者接受的条款。耆英极富个人魅力,把璞鼎查爵士哄得飘飘然,并赢得了他的英国对手的极大尊重。璞鼎查大概并未如耆英所请,正式给自己的儿子起名为“弗雷德里克·耆英”,51但他的确把这个孩子及其母亲的肖像画送给了这位钦差大臣,并以“一种略带敬畏的态度”向阿伯丁勋爵报告说,他的这位“因-特-米-特”(亲密的)朋友令人“对中国官员的品格和习惯刮目相看”。
同样可以肯定,《南京条约》的许多条款,其先例可以追溯到上一个10年英国(译者按,应为中国)与浩罕可汗签署的协定。那些协定同样是外人强迫清政府签订的条约,同样规定了固定税率以及享有司法权的派驻领事,却从来未被视为不公正、不平等或单方面的条约。此后,双方努力确保充分履行条约义务,对悬而未决的事项做出安排,这进一步证明了我的上述观点。费正清教授的看法是,虽然这些协定“体现了英国势力强加于中国的新秩序”,总的说来,它们也是“妥协的结果。英国人的要求不得不做出限制。亨利·璞鼎查爵士最终勉强同意接受切实可行的方案”。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