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我们为什么不认错(7)

易中天 没错。这种变相的“刑讯逼供”,在“文革”中就叫“群众专政”。只不过在这时,被赋予了“掌握终极真理权力”的“某些人”,是“多数人”而已。但可惜,真理有时候却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没有对少数人的保护,就没有对真理的保护。问题是,如果真理确实掌握在公众手里,那“少数人”确实是错误的,他还有权沉默吗?

人不能自证有罪

辩护权和沉默权,都是对人性的尊重。

赵继成 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哪怕是证据确凿的杀人犯。这种权利,有日本学者理解为“防卫权”,我认为是有道理的。也就是说,防卫权有两种。一种是“积极的防卫权”,这就是“辩护权”;一种是“消极的防卫权”,这就是“沉默权”。这两种,都是人的正当权利。

易中天 为什么要有这两种防卫权?

赵继成 因为在刑事诉讼中,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个人是弱小的。如果不赋予被告人辩护权(积极的防卫权)和沉默权(消极的防卫权),个人尊严和个人权利就可能被肆意剥夺,诉讼时的平等对抗制也很难实现。

易中天 但公众质疑诈捐、造假、抄袭,并非庭审,亦非刑辩啊!

赵继成 事不同而理同。刑事诉讼当中都有的权利,难道在日常生活中反倒没有了?况且,一个人说不说话,在生理上是可以自我控制的。他甚至可以咬掉自己的舌头,旁人奈他何?所谓“死不悔改”,就说明法律可以判人死,却无法做到让他一定悔改。悔改,只能是他发自内心的事。既然如此,何必苦苦相逼?

易中天 这正是问题所在。所以我们要讲清楚,人为什么必须有沉默权?或者说,为什么必须既有辩护权,又有沉默权?我认为这是基于人的本性,是对人性的尊重。人,都是趋利避害的。你不能强迫一个人“火中取栗”。明明知道会被烧伤,他为什么还要把手往火里伸呢?同样,明明知道说话对自己不利,他为什么还要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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