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中贞雄(10)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毒气问题也是值得进行诸多探讨的,但是在最初日本加入的1899年的海牙宣言中,正如立作太郎注在《支那事变国际法论》(松华堂书店,1938)中指出的:"把散布令人窒息的瓦斯或有毒性质的瓦斯作为唯一目的而使用发射物(projectiles)是遭到禁止的,这一点需要注意。"在这之前的句子是:"基于人道或慈惠之心,'在无益地增加处于战争之外的人的痛苦或必然使其丧命的武器的使用'"是受到禁止的,这一点说得非常明确。

这之后的日本,签署并批准了诸如1907年的"关于陆战的法规惯例的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条约等包含禁止使用毒气条款的条约。

为镇压"雾社事件"而使用的"绿弹",或许正如尾崎所想象的,很有可能是出于这样的打算:把它作为在将来的实战中进行使用的一种实验。这在"支那事变"的战争中得以实现,对军部来说,它也有可能具有把下一个阶段纳入视野之中的一种实验性质。由于《资料集》中所收录的资料5"从技术的角度进行的对○化学战的研究"的存在,这种想象具有充分的证据。标题中的○是"Su"或是"苏",这只要读一下资料就很清楚,也就是说,可以认为苏联是日本军部在中国内地展开的毒气战术的真正目标。实际上,"事变"本身在当初可以说就是一种对苏作战的实验。

在这样的历史观点下,小津安二郎军曹等只不过是一个细微的点而已。然而,就是这一个细微的点,成为洞察真相的突破口。

《资料集》所收录的资料15"在中国的日本部队的毒瓦斯战的一般性说明(从昭和十二年到昭和二十年)"(远东国际军事审判记录,《检察方证据文件》,1945)是由美国陆军大佐托马斯·H.莫罗为了在东京审判中检举用而写成的。在这里面,作为中国军方的正式报告,列举了这样一些数字:在中国的日本部队总共进行了一千三百一十二次毒气战,因毒气而死伤的中国军人三万六千九百六十八名,其中死亡人数是二千零八十六名。

但这些只是国民党政府的报告,如前面所引用的矢崎贤三回忆中的八路军以及松下胜治的证言中所指出的非战斗人员都没有包括在内。按照对中国一方的受害状况进行调查的步平的估算,毒气战在两千次以上,受害者达十万人以上。这个数字可能是接近实际情况的数字。这么说是因为莫罗所列举的1938年的次数是一百零五次,而在《资料集》所收录的资料《进攻武汉战役期间化学战实施报告》中,自同年8月21日至11月21日的三个月中,有三百七十五次以上的记录,由此可以推测。

参照一些资料,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从"事变"初期,日本部队就设想好了毒气战。无疑,这是对前面所说的禁止使用毒气、日本也同意了的国际法的一种无视。

1937年7月27日,根据"临参命"第六十五号,迫击第三大队、第五大队以及第一野战化学实验部队囊括在"将上面的部队增派到中国北部"的命令之中。8月25日,"临参命"第八十号的"将上面的部队派遣到大连"中,也包含野战瓦斯第六小队。8月10日,"临参命"第七十三号:"将上海派遣军(编组如另页所附)派遣到上海。"这里面有野战瓦斯第七小队。此外,9月11日,"临参命"第九十九号的"将上面的部队派遣到上海"的命令中,有野战瓦斯第一、第二中队(甲),小津安二郎也被编入到这个体制中去。10月20日,"临命"第一百二十号,将野战瓦斯第六中队(乙)、第八中队配属于第十军。10月30日,根据"临命"第一百三十七号,上海派遣军瓦斯队本部组成,包括野战瓦斯队本部、野战瓦斯第一中队(甲)、第二中队(甲)、第五中队、第十三中队、第六小队和第七小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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