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麦迪逊:避免党同伐异(3)

为防止众议院人数过多可能造成的害处,并且考虑小国家直接民主制度可能受到野心家操纵的可能性,参议院的设置是很适当的。为使整个民族组成一个国家,每一地区都有适当的比例人数参加政府,每一州在他们共同所属的议会中应有相等的人数。所以在一个混合的共和国中,有着民族和联邦特质的政府的组成,应该采用比例和平等的原则,这是顾及大州和小州的做法。与此同时,为顾及执政者不能履行他们对选民的承诺,参议院可以发挥督促政府的功能,因此参议院的设立使人民的安全受更进一步的保障。

麦迪逊当时提出以上的几种构想,其主要的目标是使美国变成民主而非暴政的共和国。他的民主宪政理论,是由以下的几种假设所归纳出来:

一、如果不受外来因素的限制,任何团体或个人将会压制别的团体或个人。

二、把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集中于个人,就是外来因素限制的消灭。

三、假定不受外来的限制,少数人会暴虐多数,多数也会暴虐少数。

四、非暴政共和国的存在必须实行下列两个条件:(1)废除立法、司法、行政等权集中在一人或少数人之手,不管这些人的权力系来自继承的、自己任命的,或经由选举而取得的。(2)党派的势力必须有效地控制,使其不能为非作歹,侵犯个人的权利,以及社会共同体的利益。

五、虽然有定期性的选举,假定不能提供适当的外来限制,暴政还是会发生的。

六、控制党派和暴政的发生,必须控制党派对政府的影响。

七、假定一个党并非多数,对于这个党便可以用共和国在立法院投票的原则来加以控制。这就是说,多数可以投票否决少数。

八、多数党的发展是可以限制的,假定投票人是广泛地代表不同的利益。

九、在投票人是广泛代表不同利益时,多数党的成立就变得比较不可能,但是假定多数党在这种情况下还是存在时,那么这种多数党亦比较不能团结一致,压迫其他的个人或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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