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是美国第四任总统。16岁时,进入普林斯顿大学受教育。两年后毕业,并且留在普林斯顿研究神学一年。以后回到他的故乡对神学、哲学以及法律等作有系统的研究,作为对担任公职的准备工作。
他不是一位军事专家,在美国独立战争期间,并没有积极参加。但他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在23岁时,即在故乡奥兰治(Orange city)主持公共安全事务委员会,年未30即被选为参加大陆会议的代表。他是弗吉尼亚州州宪法的制定者,也是费城制宪会议中代表大州利益的弗吉尼亚方案的提倡者,他所提的弗吉尼亚方案就是以后美国宪法的蓝本。故他有"美国宪法之父"的美誉。在宪法制定后,由美国人民作抉择时,麦迪逊又与汉密尔顿和杰伊(Alexander Hanilton and John Jay)三人发表了一系列的文章,对于如何建立有效力的美国中央政府加以鼓吹和辩解,这些文章都被收入《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 Papers)一书中。
他在1789年被选为弗吉尼亚州的众议员,也就在这年的国会会期中,他开始反对汉密尔顿的看法,这也就是说,麦迪逊不再支持中央政府的集权。他与杰斐逊(Thomas Jeffersoon)共同主张各州有不可分割的权利。1801年,杰斐逊当选美国的总统,麦迪逊成为杰斐逊的国务卿。1809年他即被选为美国第四任总统,在他总统的任期内,英美之间曾经发生战争(1812-1814)。他在1817年从公职上退休。他一生所作所为对于美国和弗吉尼亚州实有很大的贡献。
他的宪政理论主要是表现在美国宪法之上。他对于共和政府的形式、民治政治、三权分立以及国会如何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方面有其独特的看法。
一、共和政府的形式:他对于什么是共和体制政府的形式提出了他的看法。他认为共和体制的基本要素是民主政治的代表制。所谓共和就是政府的权力是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广大的人民,处理政府事物的官员有一定的任期。因此共和政府应该具备有两个主要的条件:一是共和政府的组成应该来自社会共同体,而不是来自社会某一个阶级,如果共和政府只是由某一权贵阶级控制,这种共和政府将成为有名无实。其次共和政府的官员必须通过人民的直接或间接任命,而且官员的任职是有一定期限的。任何一个政府(包括美国政府在内)不符合上述的两个基本条件,那就不是共和体制的政府。
二、民治政府:他认为共和政府的邪恶本质主要是来自党派,因此对于党派操纵政府的机构是应该加以控制的。所以他强调支持共和政府的最佳途径是控制党派在政府中为非作歹。为了保持良好的联邦政府必须控制或粉碎党同伐异。那么什么是党派呢,所谓党派是指一群公民,不论他们是多数或少数,因具有共同的情感或共同的利益而组织的团体。为了消除党派对共和政制的危害,他提出两个重要的看法:一是防止党派的发生。为达到这个目的,必须防止党派有随时存在的自由。自由对党派的重要性好似空气对火的重要性一样。如果没有自由,党派的存在就会消灭。但是他又提出警告,不要为着防止党派存在的自由而愚笨地毁坏自由,因为自由是政治生活的根本。二是使生活于社会共同体的公民具有相同的意见、相同的情感和相同的利益。可是用这种方法来控制党派的存在事实上也是不切实际的。其主要的理由是人根据理性而行事是靠不住的,如果个人的理性自由使用,那么则有不同的意见发生,而且人天生是爱自己的,如果理性与爱自己有关连性存在,那么要想造成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意见那是不可能的。再者,个人的天赋能力不同,而财富的分配是以个人的能力作为基础的,政府的目标是以保障根据不同的能力而分配财产的原则。由于根据个人不同能力作为财产分配的准则,因此每个人所拥有的财富就有不平均的现象。很显然地,由于这种财富和能力的不同,个人对某些事务的看法也是不一致的,因此社会有各种不同利益的团体或党派出现。党派的形成,最通常的因素是由于财产分配不均所引起的。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由于观点的不同,利益相左,这两种阶级在社会上各有他们的团体。上述的看法正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一样,他们之间是有区别的。可见一个文明的社会应有各种不同的团体存在,而各种不同的团体形成一个阶级。各阶级不相同的观点和不相同的利益是通过现代的立法机构、党派以及政府的日常活动而加以调和。社会的结构是如此,假定要说开明的政治领导人一定有能力去调整社会各种不同阶级的利益,并以公益的前提来调整这些不同的利益,这是很难办到的。同时,开明的政治领导人并非经常掌握国家的前进方针,如果他以公益的前提而调整各个阶层的利益,而不为国家将来的远景作打算,那么这种调整也是不智的行为。麦迪逊的看法主要的是说明党派形成的原因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党派所造成的种种不良结果应该设法加以控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