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论其他之自然律(4)

以上所述,皆关于建立和平之自然律,而使人得以群居者也。此外如醉酒及其他放荡之行为,亦皆不利于人之生命,而为违反乎自然律,第皆关于个人,而不关于团体,故无在此讨论之必要。

夫此种种由演绎而得之自然律,似太复杂,而人之终日奔走衣食,或不暇顾及,又或不求了解,于是吾人可以归纳之成一最简之律,而为任何人所能了解,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也。故凡无暇理解此种种自然律者,但能当其每做一事,必先将人己双方之利害而一权衡之,则可知此诸律之近理矣。  

虽然,自然律者,其束缚乃内发的,若当外发之时,则有例外焉。假如有人,极恭顺守理,而不失信,同时他人皆不尔,则此人乃徒以己供牺牲,是则反乎自卫之义,而违自然之律也。反之,若他人之守律既已可恃,而自身乃不遵之,则是将酿起战争,而亦悖于自保之道焉。  

若律之缚束力为外发的,则有一事焉,如与其律相反,或虽不相反,而人以为相反,则其律破矣。盖此人于此,虽其行合律,而其心则否,而律之缚束力既为内发的,则固为破律矣。  

自然之律者永在不变者也,盖不义、负恩、倨傲、骄恣、偏私、袒护,皆永远不能合于律者。盖战争岂能全生,而和平反足杀人乎?  

又自然律,其束缚力既为内发的,则诚意遵之不为难也,有行之之诚,则律行矣,律行,则为义矣。  

自然律之研究,唯一之道德哲学也。盖道德哲学即研究人群之利益者也。利害乃人之欲恶之表现。故其人性情、习惯、理想不同,则所见之利害亦不同;不独于视、听、味、触,人之好恶迥异,即对一行为之是否合理,其见解亦正不一。且同一人也,而或以时而有变,今日称为圣神,明日或诋为魔鬼焉。以此之故,乃起争议,而酿战争。人在自然之世,唯以自己之嗜好以定善恶,于是人乃得一共同之意见,即和平为善是也。而凡可致和平之道,如正义也、报施也、谦逊也、平等也、慈悲也,皆认为善,即所谓道德也。反之者,则为过恶。道德哲学者,即德与恶之研究也。故自然律之理论,即为真正的道德哲学。顾一般学者,虽知何者为恶,何者为德,而不知其所以为德者,乃因其为和平社会之阶梯,乃谓德者,特感情之适度耳;一若犯难不为勇,必其冒险至如何程度乃足定其勇;而博施不为大度,必量其赠物之多少乃足定其度也!  

人之遵理而行,通常亦谓之律,实则为一种结论,非律也。盖律者,必其有权足以及人,乃可以称之。然若此理论而为上帝言语之所命,则亦称为律矣。  

第十六章论人法人主动人  

人者,其言行为所自发,或为代表他一人,而得为一切事物之主体者也。  

若其言与行认为其所自发之时,则名之曰自然人。若认为代表他人之言行时,则称为假设人。  

人(person)之一字,按拉丁原文为表示脸面之义,时或用之以指演剧者之面具,由此遂渐演为代表者之义。故人与演员,遂可通用,而模拟其人,乃与表演及代表同义。故模仿者或代表者,乃以所代表者之人格名义以行事也。西塞罗曾曰:吾有三身份:一为吾自己;一为吾对手;一为裁判员;即谓此也。凡称代表者、代表、副手、副牧师、代诉人、代理人、代控人、表演员,其义皆同。  

假设人之言行,若得其所代者之承认者,则其人为行为者,而所代之人为主动者,乃行动者以主动者之权行事也。凡对于事言者,为主有;对于行言之,则为主动;对物,则名为所有权;对行,则名为主动权。故行使主动权者,谓其有行之之权利也,以主动权行事者,乃假有此权者之权以行也。  

故行为者,或代表者以主动权而立约,则其约对有主动权者之拘束力,无异于其人自立之。故凡前文所述人与人间之契约,若其约系其代表者,代理者之所代定,而未尝逾越其代表之范围,则其约与自订之有同等之力。  

故凡与代表人立约而不问其所被委任之权力为如何,则其危险殊甚,盖代理者既不负责,而主动者若未尝授其权,则亦不受其拘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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