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论举止之异同(2)

节俭者,在贫士为美德。然而节俭者不能得众助以成大事,盖欲励众,非赏莫办。

善辩而又善谀,则人多信任之。盖辩见智慧,谀见厚情;使此人而又有知兵之名,则众必附之。盖既智且慈,则其人固可亲矣,而又能御外侮。人焉有不从之者乎。  

无科学知识不知事物之因果者,则其人必信赖他人之言。盖自不能知,不能不向知之者就教矣。  

文义不通者,则人言其所不知固将信之,即言者之说谬误无意义,则亦将信之。盖既不解文义,则无以辨其误谬无意义与否耳。  

由前理,故人对于同一之物,因其感情之不同,而名之亦异。同一说也,或则称之为意见,或则斥之曰邪说。意见也、邪说也,其说之本体未尝改也。  

不学无术之人,对于多人之一个行为,或群众之多个行为,殊不能辨之。故罗马国会之杀加提林,是一个行为也;国会中人之杀该撒,是多个行为也,而人不能辨之。故有枭雄,能操纵群众以作乱,人固以为是民众之意旨矣。  

不知权利、义务、公道、法律之由来者,则其行必从俗而视先例。故见受罚者,必以为是不义也,见有蒙赏者,必以为是义行也。律师之好引前例,不外如此。此犹儿童不知善恶之别,但视其父母师长之训教以为准。所异者,儿童之标准简单而纯一,成人则否。盖成人见习惯之有利于己,则从俗,见习惯之不利于己,则又说理。以故是非之争;永无宁息,或争以笔,或争以刃焉。若夫数学形学,则其理与人之野心私利不相妨害,故人乃不之争。假令“三角形三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之和”之定理,而竟与有国家者不利焉,则几何学之书不遭焚禁者几稀矣。  

人不能见物之远因,则每就其所能见之近者而指为其因。故苦于赋税者,每起而攻收税之官吏;及其一发难收,自知不免于诛责,乃迫而叛其政府焉。  

不明物之原理,则多轻信,甚至不可能之事亦从而信之。轻信之徒,亦欲人之信己,则造为诳言。故愚夫虽无恶意,而常信诳言,又为之传播之,甚且有时造诳焉。  

人欲谋及将来,于是乃从而寻求事物之原理,盖知其理。则能使目前之行动为利于将来也。  

好奇心为求知之本,既知一因则又必求其因之因,于是终求至最后之因,即吾人所称为上帝者也。故凡深求事物之原理乃不得不信有一永在之上帝。然上帝之为何若,则不得而意象之。譬如生而盲者,闻人之谈火也。则知有火之一物,亦知其能生暖,然而火究为何状,乃不能想象之。人见世间万物之秩然有序,于是知有上帝为之因,而上帝何似,则不知也。  

即在对于事理未尝推求者,亦自觉世间有物焉,能为祸,能为福;亦信有不可见之权力者若干位在。于是急则求之,利则谢之,而想象之为神焉。人之想象既种种不同,于是神亦有种种不同,因人有此对于不可知之畏惧,乃因此种子而宗教生焉,迷信亦生焉。 

基于此宗教之种子,人乃据之以制法律。法律既成,则陆续附益之以己意,以为治人之具,因以自固其权力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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