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运用理智之时,或系将各部分之物合为一总,或系就总量减某部而观其余。如以文字表之,则系由各部分之名以求总名,或自总名及一部之名以求他一部之名。至于数目,虽尚有乘除两式;然乘即加也,除即减也,不过层次较多而已。加减之术,亦不限于数目,凡可加减之物皆适用之。如几何学家,则应用之于线、面、体、角、比例、时间、速力等。逻辑学家,则运用之以求名物之结果:即合两名词为一前提,合两前提为一三段论,更合若干之三段论以得一证明,又每由一三段论之结论,取去其一句,以求其别一句。政治论家,每将各等盟约相综结,以求人民之义务。法律家则每以事实加诸法律,以求某人行为之是非。故凡物可以加可以减,即有理智之存在;否则与理智无关。
理智者,即就众所公认之公名,施以计算(加与减),以记载或表示吾人之思想者也。自己内心之计算,即为记载;若以吾所计算征信于人,则为表示。
人在运用算术之时,不独初学每致有错,即教师亦不免有错。同理,在运用理智之时,即在极精干、极细密、极富经验之人,亦不免有误。此非理智本身之有缺陷,或算术之道不可恃;实缘人之理智之不可恃,即多数人之理智,亦往往不可恃。譬如账目,虽经多人之审阅,亦未必绝无错误。假设有人因账目争执,两造各不相上下,此时除请一公正人为之判定,则必且互相斗殴,而终不得解决。其他一切争执,莫不如此。如有人自以为能,自以为是,固执己见,不问他人之如何,则此人实为社会之害。譬如门牌者,不问将牌之为何,而强以己手所执最多者为将牌,岂可能乎?如此类之感情用事,不求甚解,自以为得理,而适足自暴其理智之缺乏耳。
理智之应用,非就名物之意义,而欲直推断其远果之如何;乃系就名物,按部就班,由一结果推及他一结果。故非使推论过程中之一切肯定、否定,一一得以无误,则最后之结论,必不可恃。如有家主,欲知家计,但将家人所具之账项一一相加以求总额,而不问各项之是否正确,及其费用是否正当,则此家主直一无所得,与放任家人为之等尔。故推理者,不就名物一一考究,而妄采前人之结论,自己必无所得,亦只盲从而已。
在不用文字施行计算之时,如吾人目见一物,而立即推测其先殆已有何物,或其后殆将有何物;假使所猜不中,此即名为错误,即最精明之人,亦不免有之。若用文字推理,而所得结论不真,此则不能名为错误,乃完全荒谬无意义之词耳。盖错误乃出于错觉,虽其不中,而非无实现之可能;而用文字所得之结论,倘或非真,则真完全不可能也。此种不可能之结理,名曰荒谬、无意义,或胡言。设有人云及:“圆四角形”,或“干酪之面粉性”,或“无质之物”,或“自由之臣仆”,或“自由之志意”,以及一切自由 自由 之名词,予不谓为错误,直斥其为荒谬矣。
人之所以胜于其他动物者,因其能寻求物之因果,且能思所以利用之:此予在上文曾述之矣。不特此也,人因能利用文字之故,又能将所寻得之因果定为通例(名曰定理或格言);不独以数目推算,凡可加可减之物,无不能就之以推理也。
此种特权,有一事与之相消,即人能陷入荒谬,而他动物则无之也。而易陷于荒谬者,尤以好谈哲学者为甚。故西塞罗曾云:无论如何荒谬绝伦之语,无不可自哲学家之书中得之。盖此辈并不考求其所用名词之定义如何,则其易陷荒谬,实无可疑。若几何学家,则断无此弊;而几何学之结论,乃无永可争议之余地。
荒谬结论之第一原因,厥为缺少方法。盖不以研究字之定义起手,犹之计算者乃不知一二三四之为何,岂有不谬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