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国功臣第二的曹参,在萧何死后继任相国,一概遵从萧何所定国策而无所变更。有卿大夫以下吏及宾客拜访者打算要对他有所建言,曹相国提前申明,谁都可以来拜访我,谁都可以向我提出建议,前提条件是先饮酒再议事。无一例外的结果是,所有人都没有来得及说出自己的建议,就已经大醉而归。
这是那种能够在复杂险恶的帝国官场中游刃有余的大智慧,是潇洒却并非谁都具备的先天禀赋和资质。赵禹未必不会想到自己极端的手段并非上上之选,但他或许正是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并不具备萧何、曹参那样的大智慧,所以才出此孤绝的策略。既然没有那样高超的处世技巧,那就只好隔绝自我、自外于这个世界,以保持一己的清白。
不必妄加评价赵禹的官箴与处世哲学,至少过往三十年的成功经历能够加强他的自信,虽然他后来再未在仕途上继续向上,但他依然继续向前。除此之外,赵禹和下属的相处也要单纯很多,他批阅上报的公文,从来都是就事论事核对条文和格式,只要内容和形式正确就好,从未有过帝国某些官吏暗中采集下属把柄以作控制的行为。
这就是武帝朝的酷吏赵禹,他大概是在少府任上被武帝免职,具体原因不得而知。后来赵禹曾奉命责问张汤劝说他自杀,事在元鼎二年年初(前116年年底),那么至少在这一年赵禹尚在朝廷。
元鼎四年(前113),武帝再次起用前少府赵禹出任廷尉,秩中二千石。
廷尉是本朝设于中央掌管刑狱的最高专任官职,这不仅是一个官职名称,也代表一个以廷尉为首脑的官僚机构。其属官中有秩千石的廷尉正、廷尉左右监,有廷尉史,本朝酷吏中杜周、王温舒、周纡都有担任此职的经历。
居家赋闲的赵禹在接获武帝的诏命之时,必定深感责任重大。
廷尉虽然主掌帝国刑狱,但以本朝幅员之大,却绝无可能对全国所有案件事必躬亲。事实上需要廷尉亲自审理的只有三类案件,其一是涉及中央至地方二千石以上级别的官员的案件,行政系统乃至军事系统均在管辖之列。赵禹一旦忆及本朝历史上两起廷尉处理的重大案件,就更加心存谨慎。立国之初的功臣萧何请求高帝允许百姓耕种上林苑空地触怒高帝,事发后高帝“下相国廷尉,械系之”。元光元年(前134)对匈奴一役不利,武帝“怒(王)恢不出击单于辎重也……于是下恢廷尉。廷尉当恢逗挠,当斩。”其二是涉及帝室如诸侯王犯法的案件,文帝时期淮南王刘长谋反、武帝元朔年间淮南王刘安谋反都有廷尉参与。其三就是谋反、大逆不道等重罪。东京时期同样如此⑩。
廷尉赵禹将要主导未来帝国重大案件的审理,此外他还将担负起制定法律的责任,并对已经存在的法令进行修订和补充,以廷尉板令、廷尉絜令的名称与诸多的律令并列而通行于帝国。
最后,将廷尉赵禹日常工作填满充实起来的,还有在本章第二节中介绍过的关于法律的解释。现存的帝国法律既然无法对现实中的所有案例提供准确的判决依据,而各级官吏又并非都像周阳由那样,愿意或者敢于牵强附会使用决事比来解决一切案件,因此,廷尉必须对从帝国最基层行政单位逐级上报来的疑难案件作出解释和处理。
举例而言,河内太守上报一案,“民张大有狂病,病发杀母、弟,应枭首,遇赦”,讲河内郡一个叫做张大的普通百姓患有精神疾病,发病期间杀死了母亲和弟弟,按照律法则应处以枭首,就是将头颅割下悬挂于旗杆的刑罚,判决生效等待秋冬执行的时候,恰巧遇到了朝廷大赦,河内郡对是否赦免张大无法决断,上报廷尉请求给予意见。廷尉府在接到这样的上报材料之后,就须安排相关吏员讨论,随后对河内郡的回复是“谓不当除之,枭首如故”。{11}廷尉的意见是张大不在赦免之列,维持原判予以枭首。案情简单即可由廷尉直接处理,如果案件复杂到即使廷尉也不能作出确切的解释,则须将案件卷宗附带廷尉的解决意见一并上奏,提请皇帝最终定夺{12}。
赵禹在这样的忙碌中逐渐老去,史传中有关他后来经历的记载互相抵牾,《史记》和《汉书》本传都说他是在四年之后调任燕国国相,而《汉书》卷十九下《百官公卿表下》则称他因为年老被武帝“贬”为燕国国相。赵禹辅佐的燕王乃是武帝之子刘旦,这是他仕途的最后一站,数年之后因为“乱悖有罪”免官,又十余年后寿卒于家,这是本朝第一个有幸死在床上的酷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