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阳由远近皆闻的骄横与恣意妄为,或多或少也根源于帝室的姻亲身份。贵族身份使得周阳由有恃无恐,结合刚烈暴躁的性格便一定会影响并最终塑造出酷吏的为官之道。至此,便不难理解史传中“(周阳)由居二千石中最为暴酷骄恣”这一记录的由来。
周阳由的酷吏名号多半来自其郡守任上的所作所为,专制一方而且几乎是没有限制的权力,为他肆意妄为创造了条件。帝国法律的特性,又为周阳由以好恶断案提供了绝佳的机会。
本朝法律承袭秦律。商鞅入秦(前361)后根据李悝的《法经》制定出秦律六篇:第一《盗律》处罚强盗、窃盗;第二《贼律》处罚杀人、伤人;第三《囚律》规定拘禁、裁判;第四《捕律》规范逮捕行为;第五《杂律》补充以上四章以外的各种犯罪处罚条文;第六《具律》明确刑罚加减。
萧何在国初又增加三篇:第七《户律》规范户口、婚姻;第八《兴律》明军事;第九《厩律》主养马。以上统称《九章律》。
其后,叔孙通从惠帝之命作《傍(旁)章》十八篇,规定官秩、仪品;张汤从武帝之命作《越宫律》二十七篇,规范警卫、宫禁;赵禹从武帝之命作《朝律》六篇,规范诸侯百官朝贺礼仪。以上共六十篇合称《汉律》⑥。
律以外尚有“令”、“科”、“比”,亦是法律构成内容的重点。天子针对某一具体事件所下的诏令,对同类事件具备普遍的法律约束力。“科”是关于刑事的单行法律。“比”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如若现行律、令、科中未有明文规定,司法官吏可以参照成例判决,简单的理解就是判例法。
律、令、科、比共同构成庞大的法律文本体系,真正叫周阳由乃至几乎所有帝国官吏可以随心所欲的正是最后一项。比照成例定罪量刑,本朝称为“决事比”,仅仅关于死罪的决事比就多达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项,其中不乏互相抵触之处。同样性质的案件,援引决事比中的甲案可以判决无罪,援引乙案又可以判为轻罪,援引丙案则可处以死刑。这是帝国司法实践混乱随意的根源之一。
明白这些背景,才能真正理解周阳由如何做到“所爱者,挠法活之;所憎者,曲法灭之”。罪犯的生死一概取决于周阳由的喜与憎,先定其罪再从决事比之中挑选出符合需要的判例作为依据,即算严格依法。⑦无法获知周阳由运用这样的手段到底审理过多少案件,唯一值得庆幸称道的是,他的恐怖矛头多数指向了治下的豪强大族,“所居郡,必夷其豪”。
刚直不挠的性格,决定了周阳由不大可能在仕途坚持太久。出任郡守的周阳由不会理睬都尉应有的权限,出任都尉的周阳由也绝不尊重郡守的最高权威。如此这般循环往复几次之后,周阳由终于走到仕宦生涯也是生命的最后一站——河东郡(治安邑,今山西夏县西北)都尉。
刚烈性格加上高贵血统,使得周阳由无论居于何种位置总是渴望掌握生杀予夺的最终决定权。帝国有意制造郡守和都尉彼此羁绊约束的精妙权力制衡机制,又为周阳由的死亡埋下了体制性的伏笔。
郡守作为主将乃是一郡最高民事、军事首长,但是帝国规定郡守亲自处理民政事务,统领全郡武力但不直接处理军务,朝廷专设都尉一员作为一郡副将主管军事、捕盗。从职位安排的角度看,郡守领导都尉而都尉为郡守军事副手;从官阶高低的角度看,郡守与都尉同为秩比二千石、银印青绶,级别不相上下。都尉的属官设置,也基本等同于郡守,都尉也须要定期巡行各县。郡守开府,驻于首县;都尉同样开府,但一般驻外县。
如此设置,可以确保权力不会过分集中于郡守,却势必导致郡守与都尉争斗不休。郡守和都尉极难和睦相处,出现双方各安本分相互礼敬的概率极小,而这正是朝廷原本乐于看到的情形。然而无论制度的设置如何精妙,现实的发展依然超出制度设计者的预期,实际的情况远非朝廷所想见。
郅都这样的强势人物做郡守就可以降服几任济南都尉,指望这些人制衡郅都无异于痴人说梦;最为常见的格局在宁成到来后出现,当郅都遇到同样强势的宁成,局面虽然没有逆转成都尉压服郡守,但济南郡从此分裂为两个权力中心,一为郡守府、一为都尉府。相安无事的代价是,两人彼此承认,谁都无法压制对方也不尝试去压制对方,维持表面上的礼貌客气,实际上各行其是,这显然严重浪费资源而降低了效率。
河东都尉周阳由和河东太守胜屠公的组合,则是另外一种最为糟糕的配对结果。势均力敌的郡守和都尉事实上都无法压制对方,但每个人却恰恰以为,只要坚持不懈用尽手段,自己完全可以压制对方。
这样的思路套进河东郡的现实中来便成为,胜屠公绝不能容忍以郡守的权威却无法管辖作为副手的周阳由,周阳由则绝不甘心同为二千石官吏却要受制于官阶相等的郡守。双方互相诋毁上告朝廷,原本不过是想通过显示自己所具备的毁灭性力量使得对手俯首认输,结果却是同归于尽。“胜屠公当抵罪”,此人比宁成刚烈,“义不受刑,自杀”。周阳由则被处决。
过于刚烈的性格被高贵的血统极度放大,帝国的制度设置又允许甚至鼓励对抗,当执政当局的统帅技巧不能避免两个势均力敌且不甘折服于对手也不可能被对手折服的官吏同时出现在同一个郡内,或者故意将这样两个人安排于同一个郡内时,周阳由的悲剧就已经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