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专访布坎南(7)

汪丁丁:

我明白你的意思了。现在我可以请教你上面列出的第二个小问题,立宪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你和罗尔斯的契约理论里,“完全无知”(或“无知之幕”)是社会合作的公平性的必要假设。可是不论是达成契约的基本条款(例如生命与人权,基本自由权利,基本财产权利等)还是形成契约基本原则之下的具体内容(例如财产继承权、交易、选举、迁移等等权利的约定),都需要有一定的(而且一定有一个既成的)信息结构。我注意到,在人们缔约之时,通常存在着信息在人们之间分布的“不对称性”。当代的制药工业当然提供了这方面的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信息不对称的案例,例如根治癌症的各种药物,又例如最近新推出的(壮阳药物)“Viagra(这药物的有效性,鉴于性生活对美国家庭稳定的重要性,最近成了美国医药工业的头条新闻,创造了医药处方率的历史记录)”。不过我打算提出的另一类重要案例是电信业尤其是互联网电信业的立法过程。由于信息在利益参与者(例如长途电话使用者与网络电话的供给者)之间的高度不对称性,推而广之,由于信息不对称性是分工与专业化条件下所发生的人类技术的特征,所以当人们在缔约时,通常面临着信息的不对称性而不是对称性。可是人们对社会契约基本条款与具体内容的看法会因为他们所获得的信息的充分与否而发生很大的改变。例如医药立法条款对根治癌症的各种药物的保守态度就可能与癌症患者已经掌握的充分信息(倾向于加速药物研制与应用)和癌症的潜在患者(倾向于反对医生使用各种新药)所缺少的有关信息有很大的关系。又例如互联网电话是否征税的立法争议,也与公众的不充分信息(倾向于平等对待互联网电话与普通电话)和业者的充分信息(倾向于依靠政策保护来减少发展互联网电话的高风险,从而降低厂商的进入壁垒)有关系。

布坎南:

确实如此。

汪丁丁:

那么,缔约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性,与道德合理性的契约条款所要求的充分信息(或减少信息不对称性)之间,发生了相当严重的冲突。因为当人们获得了充分信息以后,他们对基本条款或条款内容的立场常常发生重要的改变。这样,宪法就会由于信息结构的不断和经常的变化而面临着日常的修正,而这与你所要求的宪法的稳定性发生了冲突。在这一点上,我仍在努力理解你的理论,我不那么肯定我的批评是正确的。

布坎南:

我觉得……我认为你确实提出了几个很好的论点,其中包含着真确性。我觉得在罗尔斯看来,他把“无知之幕”看做一个(民主)社会的规范而不仅仅是工具。而在我看来,那应当仅仅是人们在确定社会规则时的一个工具性假设。当你对你将来的处境一无所知时,你将遵循道德上合理的立场来讨论契约条款,即假设你将来可能面临任何一种处境(汪注:罗尔斯正是通过这一规范来操作性地实现康德的“普遍主义”道德原则的,这与哈桑尼对“无知之幕”的推导有本质差异)。但我绝不认为,在任何可以想像的场合下,在任何高度不确定性的环境下,你能够真地观察到社会成员对信息的完全无知以致他们之间完全没有差异。我之所以使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概念,是要在科学上确定性地推导出利益相互冲突的社会成员之间可能通过妥协达成什么样的合作条件。通过“极端的无知识”假设,我们至少能够看清楚这些社会成员之间达成合作的“底线”,当然,你不能无限制地退却,否则就回到霍布斯的丛林世界了。我在这本新著里正是要做这样的论证……

汪丁丁:

你指的是《有原则的政治,而不是特殊利益的政治》?

布坎南:

是的。我在这本书里试图将(康德式的)“普遍主义”原则尽量推广,一直到我认为不能再推广的地步。我在书中强调了一个原则—让每个人都明白,这个社会的基本契约将一视同仁地应用于每个人身上,而不允许一部分人借着(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来剥削另一部分人。不过我还没有怎么涉及你刚才讲的信息结构的问题。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只是近年来才开始,所以我还没有特别地思考过它,特别是将它放在宪法建设的框架里思考。我觉得信息的不对称肯定将影响一些规则的制定。这会导致两类规则,一类是从“无知之幕”的假设下推导出来的,另一类是从“信息不充分”的假设下推导出来的。你说得对,当信息结构变化时,宪法条款需要随时被重新评价并加以修正。当出现这类情况时,我们应当做成本效益分析,即看看修正宪法的好处是否超过了保持既定规则的好处。所以,让我再强调一下,你提出的这一(宪法的稳定性与信息结构不断变化所要求于宪法的经常变动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对未来的研究者将是一个很好的研究领域,不妨称之为“由信息牵动的宪制改变”(Information Tied Constitutional Change)。不过我自己还没有在这方面做过任何工作。

汪丁丁:

不过你在这本新著中试图至少是初步解决这个问题?

布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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