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专访布坎南(8)

不是正面地。让我大致说一下我这本书的意图。我在这本书里试图发挥哈耶克关于“法治”的思想,将它运用到政治领域中去。你知道,如你一开始所刻画的那样,我在《求解一致同意》中所论证的是要将(民主国家的)治理推广到简单的“多数规则”以外。而这本书可以看做是那里的思想在另一方面的发展。你知道在公共领域里人们通常不正确地将“民主”与简单的“多数准则”等同起来。在这样的理解下,你无法对多数规则有任何批评或改进。这很容易导致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剥削。现在我的论据是:民主政治当然可以实行多数准则(而不是一定要威克塞尔式的“全体通过”),但是,为了尽量减少(哈耶克所说的)“多数独断”的可能性,我们必须限定多数规则使用的范围。你们是“多数”,好吧,请将你们多数的选择限定在一个范围内,超过这个范围的选择是违反宪法的(汪注:例如哈耶克在《法、立法与自由》里讨论过的例子,多数裁决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当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夺取少数人的生命权利)。而且,一旦“多数抉择”的(合乎宪法)的选择范围被规范之后,多数人所做的任何抉择都将一视同仁地应用于一切社会成员,而不能对少数人采取歧视。于是当一项赋税被决定征收时,一切人都必须缴纳这项赋税。如果你想要限制一项产品的进口,那么你必须限制一切产品的进口。你不能依据你的特殊利益和你的人口数量来决定你的政治权利。(汪注:这就导致所谓的“基于原则的政治,而不是基于特殊利益集团的政治。”)

汪丁丁:

这将使目前国会大部分人的日常活动变得完全多余。

布坎南:

完全正确。国会里的那些(特殊利益集团的院外)活动将完全被取消。

汪丁丁:

在我看来,你提出的方案相当激烈了。

布坎南:

是的。根据这本书的政治原则,税收与福利都不再基于特殊利益的原则上。一切人都要依同一税率上税,一切人都有权领取同样的福利补贴。这就是这本书的(尽量“普遍主义的”)逻辑。

汪丁丁:

我们已经结束了两个问题。下面的问题是关于宪制社会的道德基础的。你所主张的宪制改革至少在我看来是以社会现存的道德水平(我使用的是“Moral Status”)为初始条件,通过全体一致的同意过程达到社会契约。

布坎南:

你是说“Moral Status”?

汪丁丁:

是的。也就是“道德水平”,社会成员已经认同的道德准则。我们把这一道德水平看做(立宪过程)给定的条件,而不再去追问这一道德水平本身。这有些类似于道德领域的“Status Quo(既得利益)”。这些社会成员或许有不同的道德水准,有些成员很自私,另一些成员例如某些宗教组织的成员,则知道尊重他人的权利。我发现在这儿,在弗吉尼亚,人们好像比其他地方更少自私(我用的词是“Selfish”,不是“Self-interested”),自私与自利是非常不同的道德概念。在你的框架里,我可以认为,任何一群人都可能达成某种“宪法同意(Constitutional Agreement)”。因为我们惟一需要假设的,是每一个人的自利动机,理性能力,自愿主义原则,以及“无知之幕”等等前提……

布坎南:

等等。我认为在你说的那种理想化的概念世界里,是的,任何一个社会都可以按照我的立宪过程进入某种宪制社会。不过,我对这一纯粹概念的世界里的事情没有太多兴趣。我认为你刚才描述的“道德意义上的既得利益”非常重要。你很可以有这么一群人或这么一种社会,在那里一部分人的道德水准太低下,以致他们对任何与他人合作的契约以及去遵守合作的规则都不感到兴趣。这时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就非常难以被组织成任何有价值的宪法同意。不仅如此,当出现了这种极端自私的人时,社会又不能将他们驱逐出去(汪注:因为这将违背民主社会的自愿主义前提)。这是一种非常困难的场合。这不像玩儿扑克牌,假如我们知道某人绝不会遵守任何规则,我们事前就不会同意与他玩儿。可是在一个既成社会里,我们无法将这种人甩到社会以外去(汪注:这也是布坎南及其他古典自由主义者所理解的民主社会的特征——什么人都有,什么人都有基本的生存权利)。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在扑克牌契约中,我们事前规定玩儿的人必须遵守全体玩儿牌的人约定的规则,而不论那些是什么样的规则。如果有人不同意这个前提,我们可以请他退出牌局。可是在民主社会的政治里,(民主)政治规则本身不允许这样做。这实际上成了社会契约政治理论的一大弱点,没有人知道怎样解决这个问题。我自己也不知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人们并没有选择在哪个社会里出生,一旦他们出生后发现他们不打算承担该社会的成员的义务,你拿他们怎么办呢?由于不能选择出生,所以你不能(因为他们不同意在他们出生之前规定了的宪法)就驱逐他们。

汪丁丁:

是的。不过在政治领域内,我们可以想像各个道德水平不同的成员从一个过强的宪法同意后退到一个对道德要求较弱的宪法同意,也就是说,为了达成契约,人们可以向“底线”撤退。而这是符合(民主)政治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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