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反收购(2)

1982年,美国马拉松石油公司为避免钢铁公司出招(溢价收购)分化公司股东,就在章程中追加了“公正价格”条款,使股东在售股时享受“同股同酬”的好处。

(2)“绝对多数”条款。

“绝对多数”条款,指目标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被收购必须获得绝对多数(通常为80%)股东的同意,对这一反收购条款的修改也需要绝对多数股东的同意才能生效。

如此一来,恶意收购方如果要获得具有“绝对多数”条款公司的控制权,往往需要持有公司很大比例的股权,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收购成本与收购难度。

(3)“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

“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简称“董事轮换制”,指在章程中规定公司每年更换的董事比例及其他限制董事会成员变动的相关条款,让收购方即使拥有公司绝大多数的股权,也无法马上得到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控股权。

据标准普尔指数显示,美国目前的500家公司中有一半以上采用这种反收购策略。

(4)“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条款。

目标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条款,可以对收购方的权力起到一定的限制作用,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

投票权为股东的最高决策权,而其中最重要的又是投票选举董事会的表决权。

限制股东表决权的办法通常有如下两种:

一是,直接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有的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当股东的股数超出一定数量时,就限制其表决权(如合几股为一表决权)。或者规定每个股东的表决权不得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一定比例数(如1/5)等。

二是,实施不同于普通投票法的累计投票法。

普通投票法为一股一票,且每一票只能投在一个候选人上。

而实施累计投票法,投票人可以将票全部投给一个人,收购方只要控制了多数股权,就能依据自己的意愿彻底改组董事会。

实施累计投票法,或者在公司章程中限制大股东的投票权,就可以对收购方构成一系列约束,即使收购方拥有超半数的股权,也不一定拥有超半数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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