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节:名家十五讲(21)

《二十四史》中的《晋书》,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开始设立“孝友 传”,但凡孝行卓著者,即便身世贫寒,无功无角,也得载入史册。其中, 王祥“卧冰求鲤,黄雀入幙”、吴猛“手不驱蚊,惧其去己而噬亲”等故 事,被收入《二十四孝图》,广为流传,影响尤为深远。晋武帝即位之初, 即命令各郡用六条标准举荐下层贤才,其中就有“孝敬尽礼”和“友于兄 弟”两条。晋代民间初入学者,都像汉代一样,先读《孝经》、《论语》。

从心开始:北京大学爱心讲堂十年精华 由于政府的大力提倡,晋朝“虽百六之灾遄及,而君子之道未消,孝悌名 流,犹为继踵”。

魏晋政府最引人注目的举措之一是“以礼入法”。《魏律》、《晋律》 最早将儒家文献中各种礼的规定列入法典,使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孝经》、《仪礼》等文献中有关孝道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丧服制度等,成 为魏晋法律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政府对于官民应该具备的孝行,提出了法 律要求,违反者要受到法律制裁。《孝经·五刑章》说“五刑之属三千,而 罪莫大于不孝”,把“不孝”作为所有罪行中最可恶、最严重的一种。南 朝刘宋法律规定,“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谋杀夫之父母,亦弃 市”。晚辈杀长辈者,一律处以极刑,即使适逢大赦,也不得宽恕。儿子不 孝,“父母欲杀,皆许之”。北朝则最早出现了“留养”的规定:“犯死 罪,若父母、祖父母年老,更无成人子孙,又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 笞,留养其亲。”通过减刑或免刑,使其得以留养其亲。这类规定,实际上 也是从“孝道”引申出来的。经过其后各朝的不断修改、补充,有关孝行的 法律条款越来越多,如《唐律》规定:闻父母之丧而匿不举哀、服丧期间结 婚或生子、丧期未完而停止穿丧服等等,都要处以重罪。这些条款,成为中 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特色。

历史上入主中原的少数民族政府,也很重视《孝经》和孝道,如北魏孝

文帝迁都洛阳之初,大都不通华语。孝文帝命令侯伏、侯可、悉陵用夷语翻

译《孝经》之旨,教于国人,“谓之《国语孝经》”。

唐玄宗对《孝经》的重视,闻名于世。据《唐会要》,开元十年六月, 玄宗亲自作《孝经注》,并“颁行天下及国子学”。天宝二载五月,玄宗修 改其《孝经注》,刻石太学,并再次颁行天下。天宝五载十二月,“诏天下 家藏《孝经》”。在倡行孝治的古代中国,《孝经》影响之广,罕有其匹。 据《新唐书·孝友传》,政府大力倡导孝行,敦化民俗。凡因事亲、居丧,

第一部分 名家十五讲

孝行卓著,或数世同居而闻名于朝廷者,即使是闾巷刺草之民,天子都予旌 表门闾,赐以粟帛,免除赋税,并派州县的官员前往慰问,甚至授以官职。

由敦煌文献可知,有关孝道的宣传,已经达到家喻户晓的地步。见于 敦煌卷子中的孝行事迹,有“舜子至孝”、“郭巨埋子救母”、“王陵救 母”、“秋胡妻孝养婆婆”、“樊寮卧冰”、“蔡顺孝义感天地”、“目莲 救母”、“张嵩孝母”等等。此外,又有“佛母摩耶夫人”、“佛说父母恩 重的道理”等,是佛教与儒学融会的表现。

唐朝是历史上外交最兴盛的时期之一,来华学习、研究的外国学者、 官员相当之多,《孝经》以及孝道亦随之传往朝鲜、日本等地。据《日本国 见在书目录》,流传到日本的宣扬孝道的文献(包括今、古文《孝经》)有 二十四种之多。直到近代,可以见到的《孝经》古抄本还有十几种。日本大 保二年(武则天长安二年,702)学令规定,凡治一经或二经者,必须兼通 《孝经》、《论语》。从延长二年(后唐庄宗同光元年,923)起,在皇子降 生的“汤殿始”仪式上,必须诵读《孝经》。

朝鲜的情况与日本大体相同。据《高丽史》,光宗光德十年秋,遣使如 周,进《别叙孝经》一卷、《越王孝经新义》八卷。所谓“别叙”,是兼叙 孔子所生,及弟子从学之事。后书以越王为问目,释疏文之义。时至今日, 在韩国伦理的中,“孝道”依然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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