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名家十五讲(2)

在《语丛一》中进而又讨论了“尊”和“亲”的分别:“厚于仁,薄于 义,亲而不尊。厚于义,薄于仁,尊而不亲。”《语丛一》认为,父子关系基 于亲情,君臣关系基于义务。前者出于“仁”,不能选择;后者出于义,可以 选择。因此,早期儒家认为,父子是亲情,君臣是义务。这是因为“仁生于 性,义生于道。或生于内,或生于外,皆有之”。这种观点即儒家的“仁内义 外”之说,“仁”是“人性”所具有的,“义”是“人道”所必需的(社会所 需的),所以都是需要的(“皆有之”)。《语丛一》又说:“为孝,此非孝 也。为弟,此非弟也。不可为也,不可不为也。” “孝”和“弟”是不能刻 意而为的,因为“孝弟”发自内在之“仁爱之心”,但又不能不身体力行,因 为“不为”则“孝弟”无以显现。从先秦儒家的典籍中,我们可以说“孝”出 于人“仁爱”的自然本性,它是不带有“功利性”的。

在此,我们需要把孔子的“仁者爱人”的“仁学”展开来讨论。先秦 儒家认为,“亲亲”必须扩大到“仁民”,才是完整的“仁学”。《郭店 楚简》中说:“孝之故,爱天下之民。” “孝”必须扩大到“爱天下之 民”才叫做“仁”,所以又说:“亲而笃之,爱也;爱父继之以爱人,仁 也。”“仁”不能只停留在“爱父”,必须扩大到“爱天下之民”上。所以 “孝”必须扩大,必须“推己及人”。

这就是说,作为家庭伦理的“孝”(亲亲)以“爱”为基点,必须扩 大为一种社会伦理(仁民),“仁民”意即“博爱”。《孝经·三才章》中 说:“(君望)则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顺天下。……是故先之以博爱,而 民莫遗其亲。”如果能使“博爱”(即推己及人、及物之爱)成为社会伦理 准则,就不会出现违背家庭伦理的“孝”的行为。这就说明“孝”在“仁 学”里是十分重要的观念,即以“亲亲”为基点,扩大到“仁民”,以至于

第一部分 名家十五讲

“爱物”。这样中国古代基于孔子的“仁学”把“孝”看成是“天之经”、 “地之义”、“人之行”,就容易理解了,“孝”体现了孔子“爱人”(博 爱)的精义。所以朱熹说:仁者,“在天则盎然生物之心,在人则温暖爱人 利物之心,包四德而贯四端也”。(《朱子语类》卷六十七)可见,“仁” 对儒家的意义十分重大。

社会在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在变化,现代社会中的家庭伦理也会 随之有所变化。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带有宗法性的农业社会,前面已说过, 那时家庭既是生活单位,也是生产单位。现代家庭无疑仍是生活单位,但随 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家庭作为生产单位的情况却在逐渐变化。因为特殊的国 情,我国的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作为生产单位还会存在一段时间,但终究 会逐渐淡出。

这就是说,在家庭伦理中“孝”的内涵必定会有变化,例如“四世 同堂”、“养儿防老”会因家庭作为生产单位的消失而失去意义。又如, “二十四孝”中的某些形式已没有必要提倡。但作为“孝”之核心理念的 “仁爱”仍有家庭伦理之意义。在家庭不再是生产单位的情况下,保障人们 良好的生活状态,将主要依赖社会保障体系,但作为我国传统的“孝”的 “仁爱”精神则不会改变。又如,“三纲”中的“父为子纲”,因社会关系 的变化,父子之间的关系也要随之变化。这种强调单方面权力的“三纲”是 与现代社会中的自由、平等理念相悖的。其实先秦儒学并不讲“三纲”,只 是到了东汉,《白虎通义》才把“三纲”法典化,作为维护皇权专制的工 具。在先秦儒家典籍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是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是 建立在双方应尽义务的基础上的,如“君义臣忠”、“父慈子孝”、“夫和 妻柔”等。

那么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单位,它将起什么作用?应该有一种什么样的 家庭伦理?费孝通先生认为,家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尊重祖先和培育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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