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名家十五讲(1)

第一部分 名家十五讲

“孝”作为家庭伦理的意义

汤一介

汤一介,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儒藏》编撰中心主任,中国文化书院院 长,中国哲学与文化研究所所长。曾荣获加拿大麦克玛斯特大学荣誉博士学位。著有《郭象与 魏晋玄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道教》《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道释》《儒道释与内在超越问 题》《在非有非无之间》《汤一介学术文化随笔》《非实非虚集》《昔不至今》《郭象》《当 代学者自选文库:汤一介卷》《佛教与中国文化》《和而不同》等。

社会是由众多家庭组成的,家庭和谐关系社会和谐。如何在家庭中建立 一种和谐的关系?这就需要有家庭伦理。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维护家庭 关系的种种伦理规范。这些伦理规范往往体现在各种“礼”中。从《礼记》 中,我们可以看到有着各种“礼制”的记载,如婚、丧、嫁、娶等,这些都 包含着各种家庭伦理规范。而要使这些家庭伦理规范成为一种社会伦理,就 要使得“礼”制度化。所以中国古代社会是“礼法合治”的社会,“伦理” 规范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非常重要的。

在中国古代,“孝”无疑是家庭伦理中最重要的观念。《孝经·三才 章》有孔子的一句话:“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当 然,孔子是否说过这句话,在此且不论。)这是说“孝”是“天道”之常 规,是“地道”有利于万物的通则,是“人道”之遵而行之的规矩。为什么 “孝”会有这样大的意义?我认为,这与中国古代宗法制有关。我国古代社会基本上是宗法性的农耕社会,家庭不仅是生活单位,而且是生产单位。要 较好地维护家庭中的长幼、尊卑的秩序,要使家庭得以顺利延续,必须有一 套适应当时社会稳定的家庭伦理规范,而这又必须是一套自天子以至庶人都 行之有效的伦理规范,从而成为整个社会的伦理规范,这样社会才得以稳 定。在我国古代又把这种社会的伦理规范制度化,成为“礼制”,这可以从 历朝历代记载典章制度的文献中体现出来。

“孝”既然为我国古代社会所需要,成为一种伦理规范,又通过各种礼仪 成为社会应遵守的制度,则这种伦理规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礼仪制度也必有其 哲理上的根据。“孝”作为一种家庭伦理的哲理根据就是孔子的“仁学”。

《论语·学而》中有孔子弟子有子的一句话:“孝弟也者,其为仁之 本与!”在《孝经注疏·序》中也有一句类似的话:“孝者德之本欤!”这 是说,“孝”是“仁”(或“德”)的根本出发点,但并不是“仁”(或 “德”,“德”即是“仁德”)的全部,因“孝”作为一种家族伦理还必须 扩大成为社会伦理。《郭店楚简·性自命出》中有一句话,我认为很重要: “道始于情。”(从《性自命出》全篇看,此处“道”是指“人道”,即人 与人之间关系的道理。)意思是说,“人道”是从人先天所固有的情感开始 的。我认为这正是孔子“仁学“的出发点。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这种“爱人”的情感由何而来呢? 《中庸》中引孔子的话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亲亲”,前一 “亲”字为“爱”之意,《孝经注疏》曰“慈爱之心曰亲”;后一“亲”字 为“亲人”义。“仁爱”的精神是人天生所具有的,爱自己的亲人是最根本 的,故《孝经注疏》中说:“上古之人,有自然亲爱父母之心”、“父子之 道,自然慈孝,本乎天性,则生爱敬之心,是常道也。”特别是在《郭店楚 简·语丛二》中有这么一句:“爱生于性,亲生于爱。”“爱”出乎人的本 性,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是由“爱”而生发的。这进一步说明了“孝”与

从心开始:北京大学爱心讲堂十年精华 “爱”的关系。爱是人的天性所具有的(如孟子言:“恻隐之心,人皆有 之。”),爱自己的亲人是人的天性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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