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是谍报工作的生命,也是谍报工作得以顺利执行的前提,没有隐蔽就没有谍报工作。《孙子·用间》指出,“事莫密于间”,“间事未发,而先闻者,间与所告者皆死”黄朴民等:《孙子兵法解读》,解放军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第241页。,说明了保密对于谍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也对谍报工作提出了最严格的要求,反映了谍报工作的特有规律。
为了达到隐蔽的目的,派往国外工作的谍报人员必须有各种不同的掩护身份,为其留在驻在国提供一个合理的理由,以方便其从事谍报活动,掩护其活动的安全。对于在第一线工作的谍报人员,第一要务就是寻找一个令人信服的掩护身份并保持它。一旦这一掩护身份暴露,那么谍报工作也就终止了。
谍报人员的掩护身份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公开合法的,即以外交官、记者、商贸代表等身份向目标国公开派出情报官员,以这些身份派出的情报官员有一个正式职位,如大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或是在其他政府机构或半政府机构(如商会、贸易组织)里担任职务。另一类是秘密非法的,即以伪造的各种身份如难民、亲戚、留学生、商人等非法或表面合法地进入目标国。
苏联谍报机构广泛运用合法掩护,同时又派遣大量谍报人员在没有合法掩护的情况下潜入目标国从事谍报活动。合法掩护与非法掩护并用,构成了苏联谍报人员掩护的重要特点。
一、合法掩护
间谍是“人类第二种最古老的职业”,人类社会形成之后,谍报活动就成为人类事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6世纪后,随着领事制度的形成和外交关系的建立,欧洲国家普遍设立大使馆和领事馆,建交国家给对方外交使团提供馆舍和官邸,接纳对方国家的外交人员,并为他们提供治外法权。外交馆舍成了本国领土的合法延伸,从而为从事谍报活动提供了便利。各国不仅向驻在国派驻武官,公开从事谍报活动,还把特工打扮成外交人员,从事谍报活动,从而使非法的谍报活动得到了国际法的保护。
苏联谍报机构充分利用了外交掩护这一特定的掩护形式来从事谍报活动。克格勃训练手册明确规定:“谍报官员利用的掩护一般要符合他们的工作范围,如收集政治情报的谍报官员在使馆的新闻和文化部门工作;收集科技情报的要与技术问题接触,在使馆顾问的手下或商业使团工作。选择掩护职位,要考虑谍报人员的文化程度、政治训练和专门化训练情况、工作经验、个人品质和办事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谍报官员在和外国人交往中,其举止言谈与之所属的外交组织中其他的非谍报人员相比就不致有破绽可寻了。”〔英〕雷蒙德?帕尔默等:《无声的战争》,知识出版社,1983年版,第49页。
(一)利用外交身份掩护
公开合法的掩护身份一般享有国家间协议所商定的各种权利,如外交豁免权,代表官方身份,有出入境的便利,还可免受法律追究。这其中最重要的掩护身份是外交身份。一个拥有外交身份的谍报人员可以利用大使馆为活动基地,利用其外交身份提供的合法的社交机会,通过现场观察、与其他外交人员及地位较高能接近机密的官员会见或联系,合法地收集情报,会见特工人员,也可以利用大使馆的设施,如电子设施、外交邮袋,合法地与总部联络。一旦其谍报活动暴露,他也可以利用外交豁免权不受逮捕。
苏联充分利用了合法掩护这种形式。英国学者威廉?维?肯尼迪指出:“历史上没有哪个国家像苏联这样广泛地利用外交活动的掩护来进行间谍活动。”〔英〕维廉·维·肯尼迪等:《现代情报战的内幕》,解放军出版社,1986年版,第107页。这种说法或有夸张,但苏联广泛利用外交身份掩护谍报活动,却是不争的事实。
苏联早期的谍报活动,都是以大使馆、领事馆、商务代表处为掩护基地,谍报人员往往有外交身份掩护。如1924-1927年,苏联情报机关驻哈尔滨情报站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