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出资人

从律师告国资委说起

2009年初,中国移动、中国工商银行、中石油等国有企业捷报频传,它们各赚1000多亿元净利润,光荣地进入了“全球最赚钱企业”排行榜,那么,他们是在为谁赚钱呢?同时,中国民航业“三巨头”中国航空、东方航空、南方航空却在比赛亏损,由于国外石油套期保值业务失手,它们总共巨亏300多亿元,那么,它们到底是在亏谁的钱呢?2002年,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因违规经营被美国货币监理署罚款1000万美元,那么,谁将会是这笔巨额罚款的最终承担者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论盈利还是亏损,最终都是它们的老板的事。“老板”或“主人”是个通俗的称谓,正式的说法应该是“所有者”、“股东”或者“出资人”。对于那些国有企业来说,他们的老板到底是谁,是看起来很简单但又非常复杂的问题。“国有企业”,又称“全民所有制企业”,顾名思义,应该就是国家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的企业,那么,我们作为全体人民的一分子,作为国有企业的最终老板,能不能对属于自己的企业行使一点老板的权利呢?

恐怕只有律师才会有这种权利意识并愿意去较真。

据《中国青年报》2006年6月6日报道,湖南省衡阳市律师罗秋林在工作中了解到,衡阳市某机关下属公司所拥有的国有资产,被该单位于2000年以一纸文书划归该公司经理个人所有,于是他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衡阳市国资委确认他对国有资产占有的份额,查处他所反映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并要求确认国资委拒不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罗律师认为自己并非无理取闹,他所依据的法律是《宪法》第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以及《民法通则》第条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事实上,2008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条也有更明确的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唐吉诃德式的罗律师虽然勇气可嘉,不过,正如大家所预料,最后他必定是无果而终。

罗律师作为全体人民的一分子,虽然从法理上来说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但是,他却无法像私营企业老板一样对自己的企业行使所有者的权利,这是为什么呢?

或许是像他这样的“老板”人数太多了——1亿!如果个个都来“插手”国有企业管理,个个都想分走自己的“份额”,国有资产将毁于一旦。这显然是不现实的想法。

既然1亿位“老板”无法直接行使权利,那只能委托某些人来“打理”自己的公司了,这就需要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种情况在私营企业也很常见。于是,层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便建立起来了。国有资产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谁能代表全国人民呢?当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但是目前人大也不可能亲自去管理规模庞大的国有资产,于是它通过立法,委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而政府作为所有权人代表,又指定特定的部门或机构(财政部门或国资委)来具体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确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通过层层的授权,建立了如下最基本的委托代理关系链条:

全体人民全国人大人民政府国资委(或财政部等)国有企业

由于国资委或财政部也无法直接经营成千上万的国有企业,实践中,更复杂的委托代理链条是:

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子孙公司

我们可以顺着这条长长的委托代理关系链条去寻找国有资产的最终“老板”。

目前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的李子金矿是国有资产,它的所有者是甘肃省天水李子金矿有限公司,而甘肃省天水李子金矿有限公司的主要股东是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占股65%),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占股52%),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出资人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老板”是国务院,而国务院的委托人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人是全体人民。论资排辈,我们就是国有资产——李子金矿的老板的老板的老板的老板的老板的老板的老板。

由于层层授权关系界线分明,从法理上来说,作为终极的老板,你不能“越级”去直接行使老板权利,代理人也没有义务“越级”直接向你汇报工作,每个代理人只接受自己委托人的指示,而不必听从委托人背后的委托人的指示,因为他们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

全体人民将国有资产委托给政府进行管理,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是我们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形式确立的,法律从整体上代表了全体人民的意志,不管你个人同意不同意。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虽然我们理论上是国有资产的老板,但在现实中,老板的权利“被代理”了。13亿之众的所有者,长长的委托代理链条,法律上的强制代理,最终把国有资产的老板们给“虚化”了,或者说是“架空”了。百姓手里没有诸如股票、出资证明等所谓的“权利证书”,从法律上,无法证明自己与国有资产之间存在什么关系,或许这就是罗律师维权失败的法理解释。

读书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