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不正当的搜索(2)

根据《爱国法案》,原来对这些宪法条款的理解已经不再适用了。总的来说,《爱国法案》现在规定,不需要对你出具任何搜查令,你的个人信息就可以被任意截获并提交给政府权力机构。它们通过向你的ISP、社区图书馆或是另外一个服务提供商提出要求,就可以得到你的个人信息。这意味着,只要政府决定它要获取你的信息,它就不需要再申请对你的搜查令,它只需到为你提供服务的公司去索要就可以了,不管这家公司是Google、雅虎、微软、美国在线,还是随便哪家公司现在,规定政府可以获取公民个人隐私的法律越来越多了。在美国军队逮捕萨达姆.侯赛因的同一天,布什总统签署了《2004财政年度信息授权法案》。因为当时媒体都在忙着报道萨达姆被捕的照片,大部分人都没有注意到这条法案对政府当局可以截获的信息的重量又做出了新的定义。这一次,来自任何商业机构的可能会对FBI的调查有用的“财务信息”都成了政府的目标。把这条法案同《爱国法案》结合起来,几乎你的任何购买行为都可能受到政府的监控。这条法律现在已经被重新审查了。。过去,如果怀疑你参与了某项犯罪活动,政府当然也可以窃听你的电话或是搜查你的财物。但是,在《爱国法案》框架下,不但政府可以截取嫌疑犯的点击流,而且对政府行为进行约束的标准也大大松动了,政府具有更大的随意性,决定可以对什么人实施窃听监视行为,以及何时、以何种方式通知嫌疑人他已经或曾经被监控的事实。

你可能的反应也许是:好,这都没有问题,但是政府应该宣布它搜查我私人财物的正当理由,而且如果我并未涉嫌一桩罪行的话,它应该通知我,对吧?根据《爱国法案》,对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也许不会,而对第二个,答案毫无疑问是否定的。《爱国法案》特别规定禁止公司向任何人透露政府曾经要求它提供信息,并借此彻底隐藏政府行为。尽管《爱国法案》确实要求法庭找到“合理的理由来相信,立即通知被搜查者将要进行的搜查行动会带来不好的后果”,而且最好是政府通知你,你被搜查了。可是,到底什么才是合理的理由,或者怎样才是通知,法案中都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

现在,你可能开始会对《爱国法案》框架下的权力滥用有一点担心了吧,但是你又不是那些致力于在美国搞破坏的外国机构,而且话说回来,这个法案不是主要针对国外机构的吗?大部分的条款都跟你没有什么关系,不是吗?事实上,《爱国法案》改变了法律,现在政府官员在截获信息的时候已经不需要证明他们是在追踪国外机构的行动了。现在,他们只需要证明他们认为截获你的信息对他们的调查有利,这是一个非常宽泛的范围。所幸的是,还有一条条款规定,“只有受到《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保护的行为”严禁监视。根据第一条修正案,你享有在网络中搜索恐怖活动手段的权利,但是人们要怎样确定你这个搜索与真正的恐怖分子进行的搜索之间的界限呢?

这非常困难。

有人也许会说,尽管《爱国法案》让人恐慌,但是在战争时期,公民应该主动为了国家安全牺牲公民自由。在前搜索时代,我们中的许多人都可能愿意同意这样的法律框架,但是在现在我们生活的世界里,这种框架之下政府的权力广泛到了让人毛骨悚然的地步。因为在前搜索时代很快就随风而逝的数字化痕迹,现在都可以被加上标签、记录和存储在一个永恒的索引中随时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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