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 不正当的搜索(1)

美国《爱国法案》是在“9.11”之后一周提请国会批准的,而且在不足6周后就被批准了。根据华盛顿的标准,这样的速度真是惊人。这个法案修订了近20条联邦成文法令,而且没有经过常规的立法辩论程序的推敲和改进。《爱国法案》是布什政府针对“9.11”袭击采取的第一个官方行动,没有几个人愿意公开反对它。毕竟,美国被袭击了,这是战争,美国人只能孤注一掷了。

然而,当华盛顿当局开始冷静下来,而立法监督人(以及新闻界)也开始斟酌这个法案之后,许多令人不安的事实开始浮出水面。第一,在很多方面,《爱国法案》只是将2001年《反恐怖法案》稍作修改又重新推出,而《反恐怖法案》则是一个引起强烈争议的立法提案。在恐怖袭击之前几个月,还处于草案阶段的《反恐怖法案》立法程序就被终止了。终止的决定是有充分理由的,因为《反恐怖法案》显然助长了政府获取和操控个人信息的能力,而这些个人信息当然包括在你的电子邮件、搜索历史以及Google桌面搜索程序里的信息。尽管布什政府非常急切地希望国会通过《反恐怖法案》,但是他们却没有办法做到,至少如果不对法案进行重大修改或者加入对公众权利的保护措施的话,它是没有办法通过的。但是,“9.11”袭击爆发之后,布什政府很快擦去《反恐怖法案》上的积尘,对它稍作修改,然后将它更名为《爱国法案》,重新提交国会审议。

那么,到底《爱国法案》中都有什么规定呢?这个法案修改了几个原有的同个人隐私权和政府监视权有关的法案,将联邦权力延伸到了几个新的领域,其中就包括互联网。它重新定义了这些原有法案中的几个关键术语,扩大了其涵盖的范围,尤其是其中与电话窃听有关的笔式记录器和诱捕设备的定义。布什政府官方的论点是,这些修改只是对电话时代的法律进行修改,从而使之同互联网时代相适应。但是事实与这个说法之间还是有些微妙出入的。

换句话说,根据《爱国法案》,现在美国政府拥有更广泛的权力来拦截个人数据通讯,这是对《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重新阐释。第四条修正案是这样说的:“公民保护自己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的安全不受外界不正当的搜查及获取的权力不容侵犯。”

《爱国法案》很显然给“搜查”这个词赋予了新的解释,但这也是意料之中的,不是吗?毕竟,如果政府具有正当的理由和搜查令,也同样可以搜查,不是吗?所有公民课学得好的学生都知道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规定:“搜查令的签发必须有正当的理由,并且受到誓言或是证词的支持,同时要对搜索地点或是将要被扣押的人员及物品进行具体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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