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3)

原先骑自行车上班的这一位处长,于是有资格买一辆专车代步了。这名正言顺,属于工作需要。局长的车也许是国产的,而他的车可能是进口的。因为他此时的身份是“总经理”、“董事长”、“老板”什么的,而非国家公务员,所以他购车一般不受“控办”的限制。也不受干部配备专车条例的限制。如果局长小心眼儿,不能忍受一个曾是自己下属,本没资格乘坐专车之人,仅因身份一变,竟开始坐上了比自己的车高级的车,那么一种新的矛盾内容便由此产生了。如果处长会来事儿,将自己买的高级的车交换给局长去坐。并且局长高兴地接受了他的美意,那么局长实际上变相地违犯了干部配备专车某一条例的限制。并且,这种美意一向是要求回报的。回报的性质,将极可能是局长手中的大权在原则问题上的“灵活”和“变通”。某些官员,就是这么样开始,最终一头从座椅上栽倒的。所不同的是,他们非是栽在彻头彻尾的奸商的名下,而是栽在自己的下属,甚至可能曾是自己以往最信任、最赏识、最器重的下属的手里。

公款宴请,公款陪娱,公款礼赠,一切对国家公务人员明令禁止的公款消费,由于以上那一位处长的身份已然有所改变,似乎便都成为商务往来中的正常现象,也不受公务人员纪律条例的限制了。

我们分析一下那一位处长的双重身份是很有现实意义的。许多如他一样的人,其实是非常珍惜自己的处长级别的。那意味着他们的另一半生命,绝不肯同意被“吊销”。他们离开他们的办公室时,不管是情愿离开的还是不情愿离开的,前提往往都是——保留级别。而这一要求又几乎是一向会得到恩准的。

于是,他们在商人中,被认为是有权的人。起码是,有不可低估的权力关系的人。他们在官吏中,是有钱的人。又因那钱非是属于他个人的。因而几乎随时可以被“共产”一下。问题只在于他高兴不高兴。而他一向总是颇为高兴颇为大方的。不花白不花。所谓“八路军花新四军的”,谈不上舍得舍不得。

我们分析一下那一位处长经商成功的“经验”也是很有现实意义的。他的主要“经验”归结起来大抵只有两条——“名牌效应”和“背景效应”。他曾供职的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是他所经常要打出的“名牌广告”。也是他所要经常暗示的可依赖的“背景”。他的全部经商才干和能力,往往不过是将两种效应都利用足。都发挥充分。

在中国商业时代刚刚来临的时期。由于人们对彻头彻尾的商人的惕心,对他们便往往信任有加了。这使他们畅行无阻。如鱼得水。也使他们经商的成功率很高。他们贷款容易,买进卖出容易,信息来源准确,反馈迅速。游刃有余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之间,双向受益,双向得力。

但是,老百姓困惑并发出质疑了:“这些人哪儿还像共产党的官员呢?”

商人们也愤愤然了:“这是不公平竞争!”

于是“官商”和“官倒”之说由此诞生。

实事求是地说:“老外”们在中国嗅到了“意见”和“谴责”的气味儿,并非因他们的鼻子出了毛病。

而国家也关注到了种种事与愿违的弊端。不久便颁布了法令——禁止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进行经商活动。禁止国家公务人员尤其国家干部同时兼任商业职务。个人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必在规定时日内与商业活动“脱钩”。

这是中国进行的一次权与商的剥离。

法国记者问:这一次剥离彻底么?

我回答:比较彻底。此后我个人再没接触到一个既是商同时又是官的中国人。

当然,我也承认。我的社会接触面是相当局限的。

他认为并不像我肯定的那么彻底。他扳着手指一一向我道出他的根据。看来他对中国了解得不少。

而我只能向他强调——一名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的官员,如果他想当什么“总经理”或“董事长”,那么他就必须放弃官职。起码是必须放弃官权。一个公司隶属或挂靠某国家机关或政府部门的现象目前仍然是存在的,但它的法人。按照国家禁令,是不可以参与那一国家机关或那一政府部门的职权行使事务的。比如电影厂可以开办各类公司,这有利于“堤内损失堤外补”,但是作为党政机关的电影局原则上就不可以。电影厂的厂长,名片上可以印着身兼下属某公司“董事长”之类,但电影局长就不可以。尽管他们同属国家公务员委任序列。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本质区别,使同属国家公务员的他们也被区别对待。《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乃国家事业单位,允许下属各类公司,这有利于中国报业走向集团化。但是它们的老总们却不允许身兼下属任何公司的商业职务。因他们的身份属于中组部任命的较高级官员。也没听说两报的直属上级国家机关中宣部,曾开办过什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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