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关键成功因素与基本原因(6)

三、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的常见困难

产权多元化的企业,由于存在多个利益主体,容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比较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但是,“一股独大”的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方面有其自身特点,在法人治理建设方面有其特有困难。

(1)产权障碍。“一股独大”导致国有企业国有股东“用脚投票”机制失效,使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东被套牢。产权多元化的企业容易形成多元利益主体的制衡机制,容易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但“一股独大”的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却难以规范。

(2)内部人控制。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普遍存在,现在许多国有独资公司即便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但董事、监事还基本是企业的“内部人”,同样没有摆脱内部人控制。

(3)权力制衡机制难以形成。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由上级任命,且董事会与经理人员较多重叠,使法人治理的权力制衡难以形成。由于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使经理班子和监事会通常都受制于董事会;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使经营层的权力失去了有效的制衡监督;监事会被董事会和经理层控制,工作处于被动状态,难以发挥监督作用。

(4)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不明确。许多企业党委班子、董事会、经营班子都是那几个人,直接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经营,这种公司权力的高度重合,往往造成党内监督无法落实。

(5)缺乏有效的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主要表现在:经理人员市场选拔机制空缺;经理人员激励不到位;对经理人员约束监督不力。造成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缺乏活力和效率。

当然,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些困难将逐步得到克服和解决,近几年国资委努力推进的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就是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国有企业董事会试点取得的成效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非常艰难,国资委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建立方面重点是以董事会建设为着力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国务院国资委先后对20多家中央企业进行了董事会试点工作。一是通过中央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构建企业董事会,明确董事会权力、责任和议事规则。二是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在董事会成员的配备中,外部董事占半数以上。三是授予董事会部分出资人的权利。把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如重大投融资决策权等,授给了规范的董事会,并逐步由董事会选聘、考核经理人员,决定经理人员薪酬。四是积极探索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有效方式与途径。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国有企业法人治理建设取得了良好效果,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工作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肯定。这几年,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企业发生了较大变化:

(1)科学决策有了保障。董事会的决策机制是票决制,属于集体决策,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一把手”决策现象。另外,董事会试点要求外部董事要过半数,从而使董事会的独立性增强,有利于董事可以更加客观、公正地决策。董事会的集体决策和独立决策,使企业科学决策有了机制保障。

(2)战略规划可以落到实处。董事会的首要任务是决策,是战略决策,保证方向正确;而总经理的首要任务是执行,是战略执行,保证执行效率。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分离,使国有企业战略决策和战略执行分离,从而使经理层专注于战略的执行,加上董事会对战略执行的监督,国有企业的战略规划可以真正地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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