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有86个国家的与会代表聚到一起展开讨论,制定了《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 公海公约 》、《 公海捕鱼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 》和《 大陆架公约 》。然而,法律归根结底反映和体现的主要是法律制订者的利益,尤其是主要导向者的利益。当时的中国以及其他许多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独立的国家没有与会,缺乏广泛的代表性,在条约中主要反映的也只是美国等少数西方国家的利益和主张,违背了濒海一些中小国家的意愿,不断出现质疑和反对的声浪,矛盾冲突也不断发生。
1960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和毗连区宽度,因为与会的国家仍然存在许多重大分歧,各说各话,根本谈不拢,没有产生任何实质性的成果。
1973年12月3日,经过一段较长时期的酝酿,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拉开序幕。这时的国际关系已经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广大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占了绝大多数,要求平等分享海洋权利的呼声也空前高涨。此外,随着世界驾驭海洋的能力,包括控制能力与开发利用的能力都有了很大的变化,领海宽度、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以及海峡航行制度都成了国际亟待解决的问题,也需要有这样一次会议取得新的共识。这个会前后一共开了11期,16次会议,历时将近10年,比马拉松还马拉松。先后参加会议的,有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此外还有包括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未独立领土在内的50多个单位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了会议,与会人数大多在千人以上,规模空前。
这次会议围绕领海、海峡、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群岛国、岛屿制度等一系列问题展开讨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海洋大国与中小国家,沿海国家与内陆国家,资源输出国家与资源消费国家,都想得到更多的海洋利益,彼此针锋相对,唇枪而往,舌剑而还。旷日持久的谈判、磋商、争吵、妥协,最终达成一揽子协议,于1982年4月30日在纽约通过《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接着在牙买加蒙特哥湾举行"最后会议",完成了签署《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和《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 》的程序。其中《 公约 》包括序言和17个部分共320条,另外还有9个附件。客观地说,这是人类历史上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最为完整的一部海洋法典,其中包括了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 即区域 )、公海、群岛国制度、岛屿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以及发生争端的解决方法等,堪称国际海洋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
但不可否认,该《 公约 》毕竟是国与国之间既斗争又妥协的产物,很难靠这么一摞文件就能完全抹掉以往矛盾、冲突的所有痕迹,一了而百了。海洋问题点多面广,千头万绪,双边或多边利害得失相互渗透和交织在一起,想要一碗水端平也很难,存在某些不合理性和不严谨性也在所难免。这就为各国在实际操作中各持己见,互钻空子,甚至断章取义,留下了很大空间,成为引发新的矛盾冲突的导火线。事实上,任何一项国际法的制订,都是缓解了原有的一些争端,又会潜伏和产生另一些争端,《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制订和通过之日,实际就是新的海洋争端和冲突展开之时。有评论说,在会议进行期间,从会议桌上发端的新一轮海洋大战就已经开始了;或者说,以这个会议为起点的又一次分割世界海洋的争斗,明的、暗的、文的、武的都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其热闹程度甚至超过了这部法律制订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