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突出的,一个是大陆架的划分。联合国通过的《 公约 》,规定沿海国家在符合特定的地质、地形条件下,可以主张200海里,或超过200海里最多到350海里的大陆架( 即外大陆架 ),除海底之上的水域仍属公海外,对大陆架底下的矿藏和固定栖息在该处的海产拥有主权,犹如一国的海底领土。这个《 公约 》还规定,沿海国有关外大陆架的主张,应提交"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查通过,才有确定性和约束力。并且设计了申报期限,最终不得晚于2009年5月13日提交。于是,"有土斯有财"的传统观念,延伸为"有海斯有财",很多沿海国家为自身利益所驱动,不管符不符合《 公约 》的规定,也不管是否跟海岸线相对或相邻国家重叠,甚至属不属自己国家的大陆架,都擅自提出大陆架主张。大陆架划界原则,国际通行的自然延伸原则、成比例原则、等距离原则、公平原则,在执行过程中也是根据各自的需要,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不少地区和海域很难谈得拢。
另一个是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按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的规定,沿海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200海里为其专属经济区,拥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还包括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设使用、海洋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一些沿海国家同样不管符合不符合《 公约 》的规定,是否与相邻或相向的国家重叠,擅自划分属于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制造出了很多新的纠纷和冲突。
还有岛屿的争夺在不断加剧。按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规定,凡是符合该公约岛屿制度所明确的法定概念,无论大小,都可以划分专属经济区,岛屿的地位被突显出来。广袤海洋中的大小岛屿,利之所在,国必趋之,也国必争之。因此,有全盘否定他人历史性占有岛屿者,有以武力和非武力抢占他国岛屿者,有匆忙出台本国法律圈定海上岛屿者,有人为加工制造岛屿者......种种花样,层出不穷,你方唱罢我登场,敢认他乡是故乡。
中国以全权代表身份参加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全过程,并在表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时投了赞成票。同时,1998年6月26日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也明确表示与海岸相邻或者相向国家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张重叠的,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定界限。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有关部门已陆续开展一些调查,积累了大量基础资料。2002年,国家启动了专门勘测和研究,基本掌握了我大陆架和周边海域的海底资料,还进行了相关法律和政策问题的研究,做了比较周密的准备。
不容忽视的是,中国尽管拥有渤海、黄海、东海、南海,称得上是个海洋大国,但就拥有的万公里大陆岸线及万公里的岛屿岸线而言,可以主张的大陆架面积,其实并不很大,估计约为300万平方公里左右,不到陆地领土的三分之一。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虽然就海洋权利和权益的主张提出了新思维,同时也为各国海洋权利和权益主张的可能重叠制造了困扰。例如,依《 公约 》可划归为中国的管辖海域有300万平方公里,但其中约有100多万平方公里同时也被海上周边一些国家单方面宣布划归他们所有,成为有争议的海区。其中更有数十万平方公里已成为某些邻国的实际开发区,正在从事海洋油气勘探、开采和其他涉及主权权利和海洋权益的活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生效,对世界海洋究竟意味着什么?给中国提出了哪些急迫、重大而影响深远的问题?周边一些挑起海洋争端的国家究竟打的什么主意?这些原本以为遥不可及的事,一股脑儿摆到了中国面前,让我们应接不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