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的条款,常称为驱鲨条款,是公司对潜在收购者所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由于反收购条款的实施会直接或间接地提高收购成本,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会迫使收购方望而却步。如图10.4所示。
图10.4驱鲨条款
驱鲨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第一,董事轮换制条款。
董事轮换制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每年只能轮换1/3(或其他比例)的董事。这意味着即使并购者拥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权,也无法对董事会作出实质性改组,难以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此外,由于原来的股东掌握着多数表决权而控制着公司,因此即使公司被恶意收购,他们还可以决定采取增资扩股或其他办法来稀释收购者的股票份额从而达到反收购的目的。比如新浪董事会采取的是铰链型结构,即新浪董事会共有9名成员,设有补偿委员会(陈丕宏、陈立武、段永基)、审计委员会(陈立武、曹德丰、张懿宸)、股份管理委员会(姜丰年、汪延)。董事会的9名董事共分为三期,任期3年且任期交错,每年只有一期董事任职期满,进行新的董事选举。因此,如果收购方不能重组新浪董事会和管理层,那么哪怕他有再多的股份,也等于没有收购,因为没办法实施改组和展开新的战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12条、第115条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法》第117条规定,董事会有1/2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即可。按照这些规定,在原来的董事占董事会多数时,董事会可以通过行使职权来开展亡羊补牢式的反收购活动。
当然,根据《公司法》,收购者改组董事会还是有章可依的。《公司法》在第104条还规定,有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和更换董事,修改公司章程,等等。根据这些规定,收购者可请求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大会先行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的规定,然后再行改选董事。
第二,超级多数条款。
超级多数条款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合并需要获得绝对多数股东的赞成票,并且这一反收购条款的修改也需要绝对多数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超级多数条款一般规定,目标公司被收购时必须取得2/3或80%以上的投票权,甚至高达90%以上。因此,如果恶意收购者想要获得具有绝对多数目标公司的控制权,那么通常需要持有目标公司很大比例的股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收购成本和收购难度。
第三,限制股东表决权条款。
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也为了限制收购者拥有过多权力,企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入限制股东表决权的条款。限制股东表决权的办法通常有两种:一是直接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比如规定股东的股数超出一定数量时,就限制其表决权;或者合几股为一股的表决权;或者规定每个股东表决权不得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一定比例数(如1/5)。二是采取累计投票法,投票人可以投多个候选人的票,也可以将票全部投给一人,从而保证中小股东能选出自己的董事。
第四,订立公正价格条款。
所谓订立公正价格条款,就是要求出价收购人对所有股东支付相同的价格。有些收购者使用“二阶段出价”方法,即以现金先购股51%,另外再用债券交换剩下的49%股票,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因为怕收到债券而会争先把股票低价卖出。为避免收购者使用此招来分化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被收购者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上公正价格条款,使股东在售股时享受“同股同酬”的好处。我国《证券法》第85条和第88条规定:“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这些是我国法律对于收购价格的主要规定。它已表明“二阶段出价”在我国是不合法的。我国法律的这些规定旨在让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受到公平对待。
被收购公司还可以制定一些可以接受的购买价格,而且这些价格要经过股东批准。通常,这些价格都被限制在公司股票交易的历史水平上,也就是过去3~5年的平均价格水平。许多公平价格条款规定,一旦报价低于该水平,收购就需要经过大部分股东(2/3或75%以上)的同意。
第五,加入限制董事资格条款。
加入限制董事资格条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不具备某些特定条件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不具备某些特定条件者也不得进入公司董事会。通过这些条款可以增加收购方出任公司董事的难度。
第六,普通股驱鲨。
普通股驱鲨是指被收购公司在资本结构之间插入一些防御措施来抵制并购,这些防御措施包括多种普通股、分段投票的普通股以及空白股等。
多种普通股。通常的普通股其每股仅有一票投票权,但在西方国家的公司章程中,可规定多种普通股可以达到每股拥有十票投票权。如果附带投票权的多种普通股掌握在内部人员手中,那么就可以有效地抵制恶意收购。
分段投票的普通股。普通股票的投票权随着股东拥有时间的增加而增加。投资者在开始购买股票时,每股仅一票,但投票权可以随着拥有时间的增加而不断递增,每股最高可达到千票投票权。
空白股是指公司发行一种新的普通股,它的期限和投票权将在以后确定。空白股可以保存下来,一旦需要的时候就可以充分发挥其威力,挫败收购者。
第七,设置“拒鲨”观察者和利用“驱鲨剂”。
“拒鲨”观察者,是指专门从事观察和监视有恶意收购行为公司早期动向的部门或公司。为了防止被他人恶意收购、自己却缺乏准备的情况发生,有的公司在自己公司内部设立相应的观察部门,即反并购部;还有的公司委托外部投资银行或其他专业机构来承担类似职责。“拒鲨”观察者的主要任务是监视本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和市场变动状况,力争掌握持股各方的持股比例变化,及早发现可能的收购动向,以便企业及时作出恰当的反应。
为了对敌意进攻者进行有效的防御,董事会可以预先召开股东大会,在公司章程中设立一些前面介绍过的条款,增加进攻公司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难度,这些条款通常被统称为“驱鲨剂”条款。企业常常要求“拒鲨”观察者积极观察市场变化,掌握业界收购与反收购的动态,及时在增加和修改“驱鲨剂”条款方面提出建议和方案,构成企业反收购的基本防线。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这些条款是在西方国家较常见的反收购措施,但部分条款可能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相左,如限制股东表决权条款、订立公正价格条款、限制董事资格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