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吗?中国经验的启示(6)

事实上,国有企业的原始所有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当所有人群体的规模与国有部门规模十分庞大时  正如中国的情形一样,尤其如此(张维迎,1998a)。国家透过一条长长的委托链,充当国有企业的法律所有人;然而,国家是由政客与官僚管理的。政客与官僚均无任何对企业利润的合法索取权。作为代理人的官僚遭受与国有企业经理人一样的激励扭曲。他们也不会在其职位上呆太久。他们为什么要象私人所有者一样作为,使接近1呢?官僚经常与经理人串谋滥用国有资产而不是监督经理人,就毫不奇怪了。即使官僚有为经理人设计激励相容的合约的企图,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这样的激励不可避免地是“千人一面”型的。考虑到企业在诸多方面彼此各异,“千人一面”的合约只能包含十分有限的控制变量。结果,经理人自主权意味着内部人控制,经理人将享有过度的操纵帐目自由。过度竞争更容易发生。

国有经济与西方私有经济之间另一重要差别是:在西方经济中,资本市场与经理人劳动市场在管束和激励经理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鉴于所有生产资料都归单一的国家所有人所有,这两种机制在国有经济中都不存在。这意味着,国家所有人所拥有的信息和可资管束经理人的手段都少得多。当经理人的声誉在市场上不受重视时,经理人怎么会象在西方经济中所看到的那样,有任何建立良好声誉的激励呢?

综上所述,我在本节中论证道:当国有企业被赋予决策自主权时,在中国所观察到的产品市场中的过度竞争(即将价格设成低于边际成本)则是国有制的自然现象了。其具有普遍意义的含义是:在国有经济中,“充分”竞争必然是过度竞争,“完全”竞争与帕累托最优不一致。当竞争学派辩称只要产品市场中存在足够竞争,所有制即无关时(Stiglitz,1994;林毅夫等,1998),其隐含的假设是竞争行为独立于所有权结构。然而中国的经验已经表明,竞争行为不可能独立于所有权结构。没有所有制的根本性变革,“充分竞争”可能是非常具有破坏性的。

给定价格被定在边际成本之下,国有企业如何在长期生存呢?答案是:国有企业或明或暗地得到政府补贴;即原因在于软预算约束(科尔内,1986)。如果没有政府补贴,过度竞争最终将导致国有企业的崩溃。其含义是,随着政府预算被耗尽,国有企业的民营化将随之而来。我将在本文晚些时候讨论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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