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3)

一部电影的主要贡献来自导演、制片人还是来自明星?用这样的标准来区分电影,则强调了所有的电影制作都是商业行为这个事实,不管其电影的质量是归因于一个人还是多个人。对电影的艺术品质的思考必须包含着对它的工业体系的了解,孤立地看待一个艺术家或技术人员的工作是非常困难的。好莱坞和欧洲电影自1960年代以来已经逐渐融合,这使得在一个多人共同创造出来的电影作品中,试图鉴定出个人的表达方式已经越来越困难。

相比在美国大工业体系下完成指派工作、领取薪水的工匠式的导演而言,一位独立的电影导演能够选择、拍摄甚至剪辑他自己的素材,这样的导演有着更大程度的创作控制权--这点不言而喻。基于类型考虑的好莱坞电影(比较一下1930年代的歌舞片[musical]、1940年代的黑色电影[film noir]、1950年代的科幻片)意味着公式化的电影制作(和电影解读),与此相反,艺术电影强调独特的灵感和个人的表达方式。

然而,作者论(politique des auteurs,由法国新浪潮[Nouvelle Vague]影评人特吕弗于1954年提出)虽然促进了电影作者身份的初步研究,但其基础竟是对制片厂培育出的众多导演的研究。由于发现他们的影片中重复出现着同样的主题和风格特征,使得类型电影制作具有独特个性,这些导演在制片厂制度中的个人作者身份才确立起来。这些早期作者的荣耀缘自在重复使用类型叙事时加入个人风格,而后来的艺术电影作者,如伯格曼、戈达尔(Godard)、安东尼奥尼(Antonioni),则有着不同的主题、统一的个人风格。早期好莱坞电影作者与后来的欧洲艺术电影作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后者认识到脱离商业压力和外在干涉后所得到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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