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海禁”的无效(1)

正如前文所说,即使在开禁时期,私人出海仍然受到一些限制,而在实行“海禁”期间限制就更多了。但是,就像清朝后期无法禁止鸦片贸易的情况一样,明朝和清朝前期对海上贸易的监控大部分都是有名无实,无法有效地执行,正如王日根教授所说:

规定不能使用双桅大船,但人们可以在海岛上修造,或干脆在国外建成再开回国内;规定不能携带武器,可是搜查的官员往往无法彻底检查;规定什么船必须走什么路线,可船户说风向、天气并不是人力所能左右的;规定商船必须按商船挂牌,渔船必须按渔船挂牌,可有时有些船今天经商,明天就改成了捕鱼,也有相反的情况――事实确实是这样,经商和捕鱼往往都存在季节性;规定多少人乘船出洋,就要多少人准时回来,这实际上没有考虑人的生死因素和其他偶然因素;规定什么船出去,就得什么船回来,可是有的说遭风暴沉没了,有的说船陈旧改造了等,所有这些,令陆上的官员防不胜防,穷于应付而不逮。于是出现了“商民往返外洋,或人回而船不回,大船出而小船回及出口人多、进口人少者”的现象,有的甚至“出海昧心,故意沉失,遂致不服重整”;有的本该走东洋,却借口风使之去了西洋;还有的是钻官僚政治腐败的空子……53

参与这些非法海上走私贸易的,包括与豪门官宦有关系的海商、从事私通接济活动的沿海居民、以武装走私方法进行海外贸易的倭寇,以及知法犯法的沿海守御官兵等,各式各样的都有54。更有估计,在嘉靖时期横行的倭寇,有70%以上是来自中国,倭寇首领中有83%是中国人,而所谓倭船,大部分都是在中国建造的船舶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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