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九十二条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1单独或累积持有一定数量比例值(建议设置比例不得超过十分之一,不得超过获得一个董事席位的股份表决权的累积比例)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单独或联署)提议召开的。
2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召开的。
3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的。
4监事长提议召开的。
5董事会提议召开的。
6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必须召开监事会会议的情形。
※公司法条文参照
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章节。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节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九十三条会议召集和主持责任的承担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事务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场布置、议程安排与主持、会议记录等。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责任由会议召集人承担,但董事会应当代表公司给予召集人必要的协助。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责任归咎原则如下:
1第一顺序召集人必须承担召集和主持责任原则;即无正当理由而推托召集或不予召集的,承担主要责任,确有原因而不宜召集或无法召集的,应当依次向下一顺序召集人请托负责召集,完成请托召集的,召集和主持责任顺延由被请托人承担,但请托人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2召集人应当保证提案人对列入会议审议事项可以完整地解说,反对者可以提出辩论观点,当期必须作出决议的主持责任。
3召集人必须合理、完整地履行会议召集程序,并保证会议可以如期召开,遇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责任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负责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事务的召集人顺序依次如下:
1董事会。
2监事会。
3单独或累积持有十分之一股份表决权的股东。
董事会负责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事务的,该场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联名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负责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事务的,该场股东大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监事长主持;副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联名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由累积持有十分之一股份表决权的股东联合负责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事务的,该场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单独或累积持有十分之一股份表决权的(单独或联合)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实践的专业提示。
在公众上市公司,非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事务的,由连续九十日单独或累积持有十分之一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单独或联合)负责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事务。
※公司法条文参照
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章节。
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章节。
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九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责任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负责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事务的召集人顺序依次如下:
1董事长。
2副董事长。
3过半数以上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主持。过半数以上董事是董事会会议召集人的,应当从中推举一名董事负责主持董事会会议。
※公司法条文参照
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章节。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章节。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