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议事规则与议事责任(1)

第一节公司议事机构

第一百八十五条议事机构与议事结果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公司议事机构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结果分别为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是公司制度性文件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一百八十六条议事规则与议事责任制度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与议事责任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形成公司制度性文件,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正式施行。

为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召开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其议事规则与议事责任制度应当包括提案、会期安排、召集和主持、议事主题、议事类别、审议与决议、表决方式、法定人数,以及议事责任归咎等内容。

第一百八十七条议事规避内容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内容应当遵循如下规定:

1不得超出当期会议审议事项的范围。

2应当规避政治言论。

3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对抗国家利益等。

第二节会议划分与提议召开会议之条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会议划分与召开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议事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定期会议应当如期召开(提示:股东大会定期会议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日期,也可以为月度,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定期会议分别由其内部制度规定)。

股东大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临时会议则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条件出现时予以召开。

第一百八十九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当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1以单独或累积持有一定数量比例值(应设置比例,设置比例不得超过十分之一,不得超过获得一个董事席位的股份表决权累积比例)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单独或联署)提议召开的。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召开的。

3董事会提议召开的。

4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5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

6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公司股份权益性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的。

7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形。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选择性条款。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

1累积达到一定数量(应设置数量,设置数量不得超过股东总数的五分之一)的股东联署提议召开的。

2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联署提议召开的。

3总经理提议召开的。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实践的专业提示。

鉴于公司背景不同,以上所表述的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条件可以有更加严谨的规定,以重点维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条文参照

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章节。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章节。

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条应当召开股东大会而不予召开的情形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股东以书面形式对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一致表示赞成的,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共同签署决议文件。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单独或累积持有一定数量比例值(建议设置比例不得超过十分之一,不得超过获得一个董事席位的股份表决权的累积比例)股份表决权的股东(单独或联署)提议召开的。

2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召开的。

3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的。

4董事长提议召开的。

5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6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必须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公司法条文参照

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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