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监事会(2)

第一百二十八条官方监事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实践的专业提示。

在政策性气氛浓厚的公司里,公司可以设置“官方监事”岗位职务,让政府机构派员出任监事职务,这种做法是发挥政策性公司的优势策略,有效规避公司治理实践与国家政策产生重大冲突。

第一百二十九条信贷监事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实践的专业提示。

为了促进公司对外融资能力,公司可以设置“信贷监事”岗位职务,让信贷机构(借款人)出任监事职务,这种做法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和公司资信水准、有效构建公司与资本市场的互信机制。

第四节攸关监事会职能履行绩效的特定权责

第一百三十条监事会的自由裁量权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因公司制度性文件对监事会日常工作内容未作详细规定,或者只是对某些事项的处理方法规定了相应的幅度范围,而这些事项无须以监事会决议形式予以决定的,针对这些工作事项的处理应当列为监事会的自由裁量权处理范畴。

监事会日常工作的自由裁量权由监事长行使。监事长可以授权副监事长行使相应事务的自由裁量权。

监事会会议工作的自由裁量权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治理结构查验事务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监事会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公司治理标准化的科学实践,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查验,以监事会决议形式向董事会持续对公司治理现状发表专业意见,并且该项意见内容应当列入最近一期的《监事会工作报告》内容里。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审计事务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监事会应当制订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规定(包括接纳和选择专业提供内部审计的咨询公司),确保公司内部审计事务顺利进行。

出现公司内部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报告(董事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不一致的,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出抗议,董事会必须立即与监事会进行协调,在监事会主导下,确定具体的处理方案。同时,该事项的处理过程和方案应当分别列入最近一期的《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董事会工作报告》内容里。

第一百三十三条停权指令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停权指令,是指监事会认为公司职员严重违反法律或公司制度性文件的规定,可能致使公司利益严重损失的,可以向其主管机构签发要求立即停止该职员行使在公司担任职务权利的监事会决议文件。《停权指令》自签发之时,立即生效。

停权指令通常不适用于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收到《停权指令》的公司内部主管部门认为《停权指令》规定不当或表示反对的,可以向董事会予以陈情,一旦获得董事会谅解和支持时,董事会可以作出普通决议予以解除该《停权指令》,该《停权指令》即时停止执行。

董事会作出解除《停权指令》的决议,参照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的抗议情形处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对总经理制订的公司管理制度干预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监事会有权对总经理制订的公司管理制度与法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产生冲突的内容责令停止执行,同时应当转达董事会以决议形式变更公司管理制度相应条款,但总经理认为被强行变更的公司管理相关条款与企业重大利益攸关时,可以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支持总经理主张的,被强行变更的企业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予以恢复原状,即时生效。

董事会可以作出普通决议支持总经理主张的,被强行变更的企业管理制度相关条款予以恢复原状,即时生效;同时,董事会作出该项决议的行为,应当参照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的抗议情形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的直接责任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在董事会不明确表示(或存在懈怠推诿行为)负责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和主持事务的,监事会依次承担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责任,并且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是监事会的首要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不正当利益关系的处理责任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监事会应当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针对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发挥制衡作用,任何一名监事在认为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之间可能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事项时,都可以向监事会提案,要求针对该事项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确定具体处理方案。监事会未能及时对该事项形成决议,或对监事会决议形成的处理方案不满意,该监事认为此事项对公司利益影响重大的,可以向股东大会提案,通过股东大会对该事项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确定具体的处理方案。该监事对股东大会决议的结果仍然不满意的,可以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行动主张自身的观点。

第五节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会决议执行效果的追踪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监事可以全程跟踪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可以发表《监事会决议执行评鉴意见》。监事会必须将《监事会决议执行评鉴意见》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中。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会工作报告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监事会至少每年一次在股东大会定期会议上发表《监事会工作报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

《监事会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公司制度性文件执行情况检讨的说明。

2对公司治理结构查验的说明。

3公司整体运营状况的说明。

4监事会处理提案的说明。

5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说明。

6监事签发的《监事建议函》涉及事项的说明。

7针对董事向监事会签发的《董事建议函》涉及事项的说明。

8针对总经理向监事会签发的《总经理建议函》涉及事项的说明。

9监事签发的《监事会决议执行评鉴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10监事执业能力评鉴的说明。

11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工作的说明。

12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报告的其他工作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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