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条监事行使职权的路线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监事作为公司“免疫力系统”的组成部分,应当以谋求公司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以实现最科学的公司治理为己任,客观、公正、专业地行使公司纪律监督职权,维护和争取公司实现最佳经营业绩。
监事除对公司行为和公司职员的尽职情况行使纪律监督职权之外,同时应当积极主导和参与公司纪律性行为准则的设计和制订事务。
监事不参与公司经营权层次的业务执行事项,监事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监事可以行使的主要职权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监事依据法律和公司制度性文件行使职权。监事可以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建议权、质询权、监督权、提案权、巡视权和稽查权。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
监事可以向股东大会和监事会行使提案权。
监事主要针对经营管理层行使质询权、监督权、巡视权和稽查权,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的行政勤务岗位职务人员行使质询权、监督权、巡视权和稽查权。
监事主要针对经营管理层行使建议权,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监事会及其成员行使建议权。
监事针对经营管理层出现的问题可以向总经理签发《监事建议函》,总经理必须将《监事建议函》和针对该函内容的处理情况列入最近一期的《总经理工作报告》。
监事可以向董事会签发《监事建议函》,董事会必须将《监事建议函》和针对该函内容的处理情况列入最近一期的《董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可以向监事会签发《监事建议函》,监事会必须将《监事建议函》和针对该函内容的处理情况列入最近一期的《监事会工作报告》。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实践的专业提示。
监事行使职权的主要原由有两种:其一是基于对公司事务的自我判断;其二基于行使纪律监督职权的需要。
监事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该提案未必可以列入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而监事向监事会行使提案权,监事会则必须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
“有案可提,提案必审,审议必决,决议必行,违议必究”。这是监事会对待监事行使提案权的工作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