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对建议与抗议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东、监事和总经理建议董事会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事项的处理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股东或监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建议董事会对某事项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地作出回复,表明该事项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理由。
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必须对此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决议内容必须表明对该事项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理由。
第一百一十九条抗议情形的处理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因董事会决议而引起重大争议,股东提出抗议的,董事会认为需要的,董事会可以将该份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因董事会决议而引起重大争议,监事会或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抗议的,董事会应当将该份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