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审计事务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董事会应当制订接纳和选择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规定,确保公司外部审计事务顺利进行。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达意见的审计报告作出说明。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实践的专业提示。
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应当由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负责。
原则上,公司外部审计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制订接纳和选择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规定。公司内部审计事务由监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给予监事会在内部审计事务上充分的支持和配合。
董事会拟订公司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制度,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
公司的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执业机构或个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和审计行业规范的任职资质条件,不符合任职资质条件的审计结果的,企业任何一名董事或监事均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对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与检讨的责任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公司治理结构方案由董事会负责设计,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正式施行。
董事会须保证所有的公司重大事项均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予以决议。这也是董事会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最有效的检讨方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大会的直接责任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第一顺序召集和主持责任人,并且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贯彻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是董事会的首要责任。
确保公司所有重大事项均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履行战略决策职能的必要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正当利益关系的处理责任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董事会应当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角度,针对监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发挥制衡作用,任何一名董事在认为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之间可能存在不正当利益关系事项时,都可以向董事会提案,要求针对该事项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确定具体处理方案。董事会未能及时对该事项形成决议,或对董事会决议形成的处理方案不满意,该董事认为此事项对公司利益影响重大,可以向股东大会提案,通过股东大会对该事项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确定具体的处理方案。该董事对股东大会决议的结果仍然不满意的,可以采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行动,主张自身的观点。
第五节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决议执行效果的追踪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董事或监事可以全程跟踪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可以发表《董事会决议执行评鉴意见》。董事会必须将《董事会决议执行评鉴意见》纳入《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内容里。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工作报告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董事会至少每年一次在股东大会定期会议上发表《董事会工作报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
《董事会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说明。
2公司治理体系方面工作的说明。
3公司制度性文件工作的说明。
4公司整体运营状况的说明。
5董事会处理提案的说明。
6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说明。
7董事签发的《董事建议函》涉及事项的说明。
8针对监事向董事会签发的《监事建议函》涉及事项的说明。
9针对总经理向董事会签发的《总经理建议函》涉及事项的说明。
10董事或监事签发的《董事会决议执行评鉴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1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业能力评鉴的说明。
12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其他工作的说明。
13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报告的其他工作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