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司法人(8)

第九十三条股东、监事和总经理建议董事会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事项的处理

股东或监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建议董事会对某事项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地作出回复,表明该事项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理由。

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的,董事会对此予以审议并作出决议的,决议内容必须表明对该事项的处理意见以及相关理由。

第九十四条抗议情形的处理

因董事会决议而引起重大争议,股东提出抗议的,董事会认为需要的,董事会可以将该份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因董事会决议而引起重大争议,监事会或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抗议的,董事会应当将该份董事会决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九十五条对监事会签发的停权指令解除

公司内部主管部门或职员收到监事会签发《停权指令》的,认为该《停权指令》规定不当或表示反对的,可以依照规定程序向董事会予以陈情,一旦获得董事会谅解和表示支持的,董事会可以作出普通决议予以解除该《停权指令》,该《停权指令》即时停止执行。

隶属于经营管理层的公司内部主管部门或职员收到监事会签发《停权指令》的,认为该《停权指令》规定不当或表示反对的,应当通过总经理向董事会予以陈情。

董事会成员和董事会的行政勤务人员收到监事会签发《停权指令》的,认为该《停权指令》规定不当或表示反对的,应当通过董事长向董事会予以陈情。

监事会成员和监事会的行政勤务人员收到监事会签发《停权指令》的,认为该《停权指令》规定不当或表示反对的,应当通过监事长向董事会予以陈情。

董事会作出解除《停权指令》的决议,参照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的抗议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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