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公司法人(3)

视实际情况需要,公司可以给予公司外部职员适当的工作津贴。譬如,不享受工薪待遇的非执行董事、兼职人员等就属于公司外部职员。

第二十二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在公司掌握相应的管理职权,对公司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司职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顾问、监事会成员、人力资源总监、财务总监、总经理、副总经理、行政人事经理、财务会计经理、部门经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范围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成员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董事会成员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不包括那些接受董事会授权任职的行政勤务人员,如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董事助理等均不属于董事会成员。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成员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监事会成员由监事组成,不包括那些接受监事会授权任职的行政勤务人员,如监事会助理、监事助理等均不属于监事会成员。

第四节股东定义及属性

第二十五条股东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股东,指依照法律规定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实践的专业提示。

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公司的出资人身份到转变为股东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则以法律规定为指导原则,通过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途径予以确定。

股东不属于公司职员,不享受公司发放的工薪待遇、奖金和津贴等非红利性质的经济待遇。

第二十六条原始股东

■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选择性条款。

相对于非公众上市公司而言,原始股东指以实际出资参与创立公司,并因出资比例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相对于公众上市公司而言,原始股东指在公司股票尚未挂牌上市之时就持有公司股份,并在公司挂牌上市之时仍然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普通股和优先股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实践的专业提示。

国际公认的公司股份性质主要划分为两种:一是普通股,二是优先股。

通常意义上的公司股份指的是普通股。

普通股和优先股的区别在于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优先股股东享有包括优先领取固定的股息,优先获得企业解散清算时的补偿等,但优先股股东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不能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不能参与公司高管层任免事项等。

普通股股东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盈利及财产分配上享有广泛的(普通的)权利,其盈利的分配和财产的索取在满足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之后进行。由于对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的利益分配都是固定的,因而普通股股东可能享有公司良好经营所带来的超额利润,相应的,他们也承担着不能获得收益、甚至亏损的风险。

目前,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第二十八条黄金股股东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选择性条款。

黄金股股东,指基于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公司创始人既定的公司行为准则等原因,在股东大会会议上针对公司某些特定事项行使一票否决权的股东。

黄金股股东可以出任黄金股董事,但不得兼任公司的其他职务,也不领取公司的薪酬,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实践的专业提示。

黄金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极少,甚至仅持有一股,但是其本人的股东地位是其他股东无法撼动的,甚至是股东大会也无法撼动的,黄金股股东自动弃权的除外。

黄金股股东行使一票否决权的事项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规定,否则,黄金股股东不得行使一票否决权。

以历史事例而言,黄金股股东往往适用于国有企业改制、国防军工产业等背景的企业,企业创始人既定的行为准则中很少出现。

第二十九条大股东

■以下内容是公司治理必备条款。

大股东,指那些单独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可以获得一个董事席位要求的股东。

■以下内容公司治理实践的专业提示。

划分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界限是一项专业性工作,根据不同的公司而确定不同的标准,公司处于不同的历史阶段,划分的标准也不同,因此对大股东的定义可以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从狭义上理解。

广义上,大股东指那些单独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比例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可以获得一个董事席位要求的股东。

狭义上,大股东指公司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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