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了推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准,促使董事职业化标准学术体系更加贴切地服务于工商产业机构,让更多的管理型人才精英获得专业受益和职业愿景,因此制订本工作指引,并作为社会公众和法人机构的应用参考文件。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具备如下条件的企业:

1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注册为有限公司形式的公司法人。

2该公司设有股东大会组织,业已形成公司治理必需的内设机构,即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

如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有限公司形式法人机构认为本工作指引是符合其公司治理需要的,可以援引本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其具体内容依据国际惯例和中国法律。出现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以中国法律条文规定为准,但本工作指引内容可作为专业学术研究参考资料。

第三条公司章程原则性条款

公司治理标准化工作指引,直接适用于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章程,因此,其主体内容也可以理解为公司章程原则性条款工作指引。在制订企业章程时,可以根据本工作指引的条款内容予以选择和参照。

《公司章程》是公司全体股东(出资人)共同签署或认可的公约(此“认可”指公司注册成立之后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他虽然未参与《公司章程》签署,但他是公司股东,他也必须承认《公司章程》的内容),具有合约性质。自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公司章程》成为公司的纲领性文件,是公司的根本制度,是公司的“宪法”,是公司行为的总体指导准则,公司的任何人必须予以遵守,不得违背。《公司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出现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条款部分无效。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根本文件,因而公司章程应当遵循内容基本完备的精神,促使全体股东均认为“信托责任”在公司治理现实状态下是可靠的。一部科学、合理、合法的《公司章程》,其内容可以由如下四种性质的条款联合组成:

1法定指引条款,也称提示条款,指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但公司章程仍然予以载明的条款,促使阅读者更加清晰地理解其中的内容。法定指引条款可以不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但必须遵守。

2法定必备条款,指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必须在公司章程予以载明的条款。

3公司治理必备条款,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指虽然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但是不在公司章程予以载明,可能致使公司治理产生危机的条款;其二指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存在明显纰漏,如果不以更加严格缜密的条款在公司章程予以载明,可能致使公司治理产生危机,因此而适用比法律规定更加严格缜密的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4公司治理选择性条款,指法律尚未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公司治理实践需要,可以有选择地在公司章程予以载明的条款。该种性质的条款在公司章程中较为少见。

第四条条文表述意思的说明

本工作指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指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条文内容有诸多对应之处,具体内容比公司法规定更加严格、详细、实用,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当援引本工作指引内容列入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时是合法的、有效的。

本工作指引中所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属于同一意思。

本工作指引中所指法律包括中国的法律、国家授权机构颁布的规章制度,以及中国法律认可的国际惯例等具有强制效力的法律文件规定。

本工作指引中所指职能是职权和功能的简称。

因语法表述习惯,本工作指引中所表述的“公司”和“企业”皆为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

本工作指引中所表述的“以上”、“以内”、“以下”,均包含本数;“不满”、“不足”、“以外”,均不包含本数。

第五条有限公司的形式

依照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形成的法定惯例,有限公司划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又划分为非公众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公众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遵照中国国情,有限公司还有一种形式,即国有独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区别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以投资额占总股本比例确定股份权益,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划分为等额相同股份,以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确定其股份权益。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原理上是相通的,但在适用法律条款上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两者在公司治理实践上也存在很多差异之处。

依照法律行文和书面表述习惯,本工作指引针对有限公司的形式予以分如下四种类型称谓:

1有限责任公司。

2非公众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称为股份有限公司。

3公众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统称为公众上市公司。

4国有独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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