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错业已铸成,作为一个公众公司,荣智健应该第一时间将公司的亏损情况公布给投资者,提醒投资者规避风险,但在巨额亏损面前,荣智健已经乱了阵脚。他就像一名小学生一样,先是掩盖住错误,然后去找“奶爸”求援;后来,又将责任推卸给下属,声称自己对投资澳元金融衍生品完全不知情;再后来,又被人发现在9月12日至10月17日期间,中信泰富出现巨额“沽单”(卖空),投资者怀疑是荣智健和他的关联人利用内幕消息,提前跑路。
2008年9月16日,中信泰富收购一汽丰田4S公司49%股权和凌志4S公司50%股权。在对外公布的通告中,荣智健装出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称“董事们并不知晓公司自2007年12月31日以来在财务和交易上出现的任何重大不利变动”。
但是到了10月20日,中信泰富突然发布盈利预警,因炒外汇公司产生155亿元的亏损。令人不解的是,公司董事们在9月7日就已经知道澳元合同可能带来巨大亏损。
这一番前后矛盾的说法,让中信泰富名誉扫地。既然金融衍生品合约是在7~8月间签订的,董事们在9月7日就已经知道损失情况,为什么在9月16日才发布那样不负责任的通告?
荣智健推说自己不知道,是下面的财务人员擅自签订的合约,这样的解释更加让公众不满意,这是把普通投资者都当成了傻瓜的说法。荣智健作为公司最高领导人,连账面上这么大一笔交易都不知道,这显然让人难以理解。况且,数十亿资金在公司账面上走动,在一个规范、严谨的大公司里面,如果没有领导的签字,能够随意调动吗?
荣智健显然对外说了谎话。更为严重的是,他在发现问题到对外披露问题期间,有可能已经放出消息,让关联人士抛售股票。
港交所的有关沽空数据也显示,中信泰富股票在9月份的沽空数量日平均约十多万至数十万股;但10月份股份沽空规模显著增加,多个交易日出现逾百万股的沽空,如10月10日沽空数量便高达340多万股,停牌前的10月17日也达128万股。
另外,巧合的是,诱使中信泰富签订外汇累计期权引起巨亏的13家银行之一的汇丰银行,竟然也出现帮助客户减持中信泰富股票的动作。根据港交所中央结算持股记录,9月5日汇丰银行代客持有中信泰富5.456亿股,但到10月17日其持股量则降至5.284亿股,减持的股份约1700万股。
种种迹象表明,作为中信泰富的关联人士,以及这些与中信泰富签订过合作条约的国际投行,它们已经利用内幕消息提前出货,而中小投资者因为信息不对称,被蒙在鼓里而遭受了巨大损失。
香港不是内地,作为上市公司主席,荣智健必须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付出代价。
10月22日,香港证监会、香港证券交易所对中信泰富事件展开调查,作为荣智健的好搭档,中信泰富董事总经理范鸿龄暂时离任证监会及港交所公职。10月27日,范鸿龄被暂停行政会议、积金局职务及其他公职。
2009年1月2日,包括荣智健在内的17名中信泰富高层接受香港证监会调查,这其中包括荣智健、范鸿龄、李松兴、荣明杰、莫伟龙、李士林、刘基辅等10位执行董事,以及张伟立、何厚浠、德马雷、何厚锵等7位非执行董事。
荣智健之女、中信泰富集团财务部董事荣明芳、原财务董事张立宪和财务总监周志贤三人,却并未受到调查。荣明芳只是被做降职处理,调到了其他业务部门,张立宪和周志贤请辞。
荣明芳财务部董事的身份,使得各方猜测并怀疑其在此次巨额亏损事件中的角色和责任。
外界普遍认为荣明芳应该是本次“澳元门”事件的直接负责人,但她却鬼使神差般逃过一劫。
现年37岁的荣明芳毕业于美国斯坦福大学,主修经济学,毕业后随即到中信泰富工作,至今已13年。她还兼任中信泰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主席,以及东区海底隧道公司董事。可知,荣智健对荣明芳的喜爱超过了对儿子荣明杰、荣明棣。
中信泰富在香港交易所披露的对澳元买卖合约的银行确认函件显示,公司现任财务董事莫伟龙(Vernon Moore)曾在2007年11月以及2008年8月、9月、10月间五次签字确认了这些合约。其中,2007年11月7日,与东方汇理银行合约上署有Vernon Moore及Francis Yung(荣智健女儿荣明芳的英文名字)两个签名。
这一点可以证明,荣智健不可能事前完全不知晓公司正在做澳元金融衍生品投资。按照正常的业务流程,荣明芳向董事副总经理张立宪汇报工作,张立宪向荣智健汇报工作。如果合约条款有违公司利益,张立宪就此打住,不再将相关情况向荣智健汇报,荣明芳肯定会向荣智健汇报情况。
而且荣明芳作为财务部门的最高负责人,完全了解公司的资金调动情况,如果张立宪擅自调动公司资金,荣明芳一定会向荣智健汇报,从而加以制止。但是,中信泰富在澳元金融衍生品投资过程中,合同签订得如此痛快和顺利,说明肯定是得到了荣智健、范鸿龄的授意,不然,张立宪是无法调动中信泰富资金的。
荣明芳作为财务部董事在相关合约上签字,说明她自己是认可这个合约的,作为中层管理人员,凭她个人是无法决定如此重大的合约的,而可能性只有一种,那就是高层授意。
其实,“澳元门”事件中最应该被追究责任的是荣智健本人,张立宪、荣明芳等人只不过是替罪羊而已。
董事总经理范鸿龄一直为荣明芳辩解,称荣明芳在事发时不是董事局成员,只是高级管理层,而且作为财务部主管,向张立宪汇报。张立宪的职位虽然是副董事总经理,但一直负责中信泰富的财务工作。公司内部调查显示荣明芳对此次事件负有责任,但并不是最大责任,事发后荣明芳已遭公司内部纪律处分,包括调离财务部,降级以及减薪。
香港的舆论之所以炮轰荣明芳,是因为她在以往的商业行为中,存在很多伤害香港民众情绪的动作。
与哥哥荣明杰低调的处事方式不同,荣明芳的做事风格非常强势,她并不在意别人对她的看法,认为“别人的意见是他自己的看法”。这种性格与荣智健极为相似。
2005年荣明芳顺利使其掌管的香港东区隧道成功提价。当年,香港经济仍处于低迷状态,东隧申请加价未能得到特区政府批准。荣明芳带领公司以合约中规定合理经济回报率达15%为由,启动合约中的仲裁机制,把加价申请交予国际仲裁,结果胜诉,获裁定回报率应达15%~17%之后,东隧疯狂加价67%,这让荣智健非常满意。
东区隧道虽然在商业利益上获得了较高的回报,但是在社会效益方面却差强人意,为此事,香港各界对中信泰富和荣明芳一直耿耿于怀。
就在中信泰富陷入亏损困境时,香港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副主席郑家富向政府提议,出资35亿~50亿港元回购东隧,再用20亿~30亿港元回购西隧。可见港人对于这两条隧道是多么在意。
在舆论的持续炮轰下,香港警方开始介入中信泰富的调查。2009年4月3日上午9时半,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Commercial Crime Bureau,CCB)探员到达中信泰富在香港金钟大厦的办事处搜查,要求公司董事提供相关资料来配合其调查公司在外汇合约事件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商业罪案调查科是香港警方专门负责处理商业罪案的机构。该科负责处理的商业罪案包括行骗案件(只接办数目超过50万港元的骗案),伪造文件、任何国家的伪造货币、旅行支票及信用卡的调查。
CCB要求该公司就2007年及2008年签订的外汇合约,以及由2007年7月1日至2009年3月16日发出的商业信函提供若干资料,以调查是否有违规行为,包括公司董事做出虚假陈述及普通法提及的串谋欺诈。
3日下午5时左右,一辆小型车驶入金钟大厦。接着,两名商罪科工作人员以手推车载着两箱物品进入停车场大堂,其后车子载箱离开。约1个小时后,又有数名佩戴证件的人士进入电梯大堂,并取出多个胶箱,还有一些纸皮箱。
如果警方的调查证据确凿,荣智健将面临牢狱之灾。警方集中搜查中信泰富的两项内容:“公司董事作出虚假陈述和串谋欺诈”,如果调查确认属实,则两项罪可最高行获10年以上的刑罚。
根据香港法例第115章第42条“虚假陈述、伪造文件、使用及管有伪造文件”,任何人做出或安排做出明知为伪造或自己亦不信正确的陈述或申述,即属违法,最高可处监禁14年;而串谋欺诈的最高刑罚同样可监禁14年。
《盗窃罪条例》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就其公司事务,发表可能是误导、虚假或欺骗的书面陈述或账目,即属于犯罪,根据公诉程序定罪后,可判决监禁10年。
不过现在香港证监会、港交所和香港警察局都没有公布过任何关于荣智健的调查结果。这其中隐藏的玄机可能只有高层人士清楚,毕竟调查荣智健和将他关进监狱,这中间的政治意味实在是太重,而且,荣氏家族的影响力和势力并非一般人所能理解。
在官方对荣智健调查的同时,中信泰富三名小股民控告荣智健本人,在明知亏损的情况下仍发出财务没有恶化的声明,误导股民购入公司股票而招致损失,并向其索偿。小额钱债审裁处应荣要求将案转交高院审理,但其中两人因缺乏财力早前放弃诉讼,余下一人也拟向高院申请撤案,荣智健暂时远离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