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首次军衔制的主要内容(2)

1953年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草案)》,较1952年11月总干部部与苏联顾问商定的方案多了一级,即在少将与上校之间增设“大校”,这样,即符合我军实际,又考虑了苏联顾问的意见,同时,也参考了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军衔制。新方案共设6等21级,将原上将、准上将分别改称“大将”、“上将”,将官依次为大将、上将、中将、少将;校官增设大校一级,依次为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将原上尉、一级中尉、二级中尉,依次改称大尉、上尉、中尉,少尉仍用原名。准尉以下等级不变。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和有关评定士兵军衔的文件规定。总干部部副部长徐立清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的说明》:“本条例将军官的军衔规定为四等十四级,这是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实情况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并参照了苏联及各人民民主国家军官军衔等级的区分来确定的。元帅军衔在苏联有‘大元帅’、‘国家元帅’和‘兵种元帅’三级,我们只设了‘大元帅’和‘元帅’,因此规定军种和某些兵种加设‘大将’级军衔。此外,我们在军官军衔中还加设了‘大校’一级军衔(苏联没有‘大校’一级军衔,只有朝鲜有),这是为适应我军干部发展的情况而确定的。”

这次的军衔设置为6等19级,较1953年条例草案减少兵种元帅、准尉两级,大元帅与国家元帅衔称均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余未变。

确定的军衔等级设置如下:

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元帅、中华人民共和国元帅;

将官——大将、上将、中将、少将;

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军士——上士、中士、下士;

兵——上等兵、列兵。

这样,终于形成我军这次军衔制的军衔等级设置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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