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主张不应对议会法律提出异议或进行审查,这一观点从法律层面上支持了委员们草拟的上述答复。但从事实层面看,该法庭并非议会所成立的:(1)因为上议院已休会,并未通过《建立高等法庭法案》;(2)军队用武力把会对法案投反对票的下院议员驱逐出了议会。所以其建立者并非“集合于英国议会的下议院”而是普莱德上校分解后的下议院。尽管如此,这样一个“残缺议会”却是事实上的权威,靠着军队的支持有效地施行统治。有意思的是,在这种情形下,其行动并不一定要多合法。
众所周知,获胜军队有权扣押敌军首领并将其交付军事法庭审判,这是战争法公认的规则之一。费尔法克斯是一个行事审慎的将军,他也深知自己有权扣押国王,而国王也有当时全国最好的律师可供咨询。但查理从未向任何一位法官申请过人身保护令——一种对不合法的扣押的救济措施。确实有些法官(尤其是长老会派法官)敢于与军队唱对台戏,威廉?普林的律师为他在1月10日从一位大法官法庭的法官那申请到人身保护令,就可以说明这一点。尽管查理及其拥护者不断抱怨其受到非法待遇,但查理自己却从未在任何一个法庭上向有权处理其诉求的法官提出来。黑尔和布里奇曼这样一流的律师应该曾考虑到这一点,并认识到军队有权将查理视为敌军首领予以扣押。当然也有可能,他们之所以没有采取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战略,是因为想到,只要国王向任何一个法庭提出申请,都可以解释为他也承认自己受法律约束。
军队十分明智地把权力授予“残缺议会”。艾尔顿和克伦威尔都是军人出身的政治家,他们选择由下议院来治理国家而非继续仰赖军队在非常时期取得的权力。这是个意义重大的决定,它第一次置国王和上议院于不顾,提出令人耳目一新的共和原则,即只有代表全英国人民的下议院是一切立法权力的来源。高等法庭在1649年1月22日作出的不准国王对单由下议院成立的法庭合法性表示异议的决定就是对这一新宪法原则的首次承认。
鉴于国王可能继续拒绝答辩,库克提醒委员们普通法对此的一贯做法:他的一言不发将构成“如同承认”,即被告认可控诉书中的每一项主张。查理有三种选择:进行“有罪”辩护;进行“无罪”辩护并侥幸被当庭释放;坚持不做任何答辩而控诉“自动被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