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焚烧可发电 税收优惠咋享受

投资人赵明亮准备投资15000万元在江南某市投资建设一个热电厂,该电厂的主要设施是一套污泥焚烧处置,该项目建成以后可以收集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与煤掺烧发电,10吨污泥相当于1.4吨原煤的发热量,焚烧后的炉渣还可成为建筑原料,不仅节约能源,而且保护环境。

在进行市场调研的过程中,也有人建议他搞一个生物质能电项目,因为目前人们生活燃料都是以煤气为主,而农作物秸秆就成了垃圾,如果利用农作物秸秆发电,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收益。

对于这两个项目哪个更好?赵明亮准备请各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

从税收的角度讲,显然以上都是朝阳项目,并且属于同一类型。但是这类项目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取得有关的税收优惠?赵明亮并不清楚,为了争取税收优惠,从而争取投资收益最大化,同时也是为了规避投资活动过程中的涉税风险,赵明亮请来税务专家为其做顾问。

【政策分析】

税务专家对投资人准备投资的项目进行了解和分析之后,确认该投资项目是一个污泥发电项目,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一、增值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明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按《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和《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执行。根据这两份文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但前提是垃圾重量必须占达到发电燃料的80%以上。污泥也是垃圾,可以即征即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虽然废止了财税〔2001〕198号和财税〔2004〕25号文件,但是,在其第三条明确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其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其二、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这里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第二,所得税优惠。所得税优惠较多,包括税率优惠、减计收入和税额抵免。

1.税率优惠: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工业、城市废水处理中污泥的处理、处置和资源化技术属于“资源与环境技术”,是高新技术之一,如果该企业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6个条件,就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从而享受15%的优惠税率。

2.减计收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尚未出台,但污泥发电列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发改环资〔2004〕73号),在新的优惠目录中保留下来可能性极大。

3.税额抵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尚未出台,如果焚烧污泥的循环流化床锅炉能列名这一目录,则购置该锅炉的投资可以按10%抵免所得税额。

对于秸秆发电的政策论证问题,则有如下具体情况需要考虑:

建立生物质能电厂并且利用农作物秸秆发电,需要建立大量的秸秆加工收购网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民销售农作物秸秆不纳税;电厂向农民收购秸秆,可以按13%的税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区分清楚秸秆加工收购网点与电厂的关系。如果秸秆加工收购网点是电厂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则网点以电厂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不必纳税。如果某个人开设秸秆加工收购网点,向农民收购秸秆再卖给电厂,则是电厂的合作伙伴,网点实际上就是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不征增值税,超过5000元则应纳税。

对于电厂咨询的能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待遇的问题,税务专家认为,生物能属于新能源及节能技术中的第(一)项: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列名“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但具体到一个企业是否能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则要看其是否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的相关条件。

税务专家提醒提醒投资人,企业所得税优惠形式多样,有税额抵免、减计收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不要只盯着低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目前尚未出台,秸秆生产电力能否被列入目录暂难预料,但生物质能电厂应对此密切关注。

【筹划建议】

在税务专家的筹划下,赵明亮注册成立了太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同时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并通过以下几个步骤进行操作: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照条件准备资料。

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一是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二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三是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四是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同时,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二是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三是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四是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五是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只有符合以上条件,企业才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认定。

二、申请认定程序

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等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专家,组成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在45日内完成认定审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根据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的认定结论或国家发改委的审核意见,对审定合格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予以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0日内无异议的,由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同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三、税收优惠申请

企业认定后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

1、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2)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四)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2、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下列货物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1)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

(2)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详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注意事项】

企业享受税收减免,并不是免除税务管理的义务和责任。我们在这里需要提醒有关企业,享受减免税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1、企业在免税期间也应办理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明确,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因此,纳税人虽然享受减免税优惠,但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批或备案;减免税期间,还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否则,不得享受减免税待遇。

2、免税企业还存在缴纳其他税收问题

许多企业的负责人想当然地认为:既然免税,还用缴税吗?他们不知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通常涉及多个税种,而免税政策很可能只免缴某一个税种的税收,绝不会所有税收全免。比如某企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该企业如果有房产,还要缴纳房产税;如果将仓库出租给别的企业,还要缴纳营业税;如果购买车辆,还要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企业经营有盈利,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免税企业同样要纳税。

3、免税企业也应当注意有关业务的分开核算

企业管理者往往希望优惠越多越好,有意把免税业务与应税业务混在一起,企图多享受税收优惠。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必须分别核算,否则就可能被取消享受优惠资格。如上例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企业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但若该企业对废旧物资进行了加工处理,比如用废旧金属制成衣架、脸盆架等日用品,销售这些产品就不免税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规定,回收经营单位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此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3〕181号)规定:“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对于免税药品和征税药品应分别核算,不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也同样强调分别核算为税收优惠的前提。《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4、免税企业也要按常规接受管理

一些企业获得税收优惠政策后,以为万事大吉了,不认真做账,不按时申报,因而受到了本可以避免的处罚。须知税款征收与纳税申报及账簿、凭证管理是不同的概念,《税收征管法》专门单列一章进行了详细规定,纳税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免税企业同样要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纳税资料,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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