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划分有标准 综合利用应筹划

长风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8年3月28日成立了水泥生产企业。年生产水泥设计能力为30万吨、熟料生产能力为25万吨。在该公司生产水泥的原料中,含有煤矸石、炉渣及糖滤泥等成分。目前,该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有复合32.5水泥、普通32.5R水泥、石灰石硅酸盐水泥、道路水泥、大坝水泥、砌筑水泥等,其中复合32.5水泥、普通32.5R水泥2009年1月18日被山西省经贸委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公司目前的产品能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吗?公司的决策人心里没有底,于是请来税务筹专家到公司现场进行政策论证。

【生产情况】

为了对委托人有一个交代,税务专家首先对该公司目前的生产情况进行了摸底。该公司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可享受即征即退的综合资源利用产品,生产水泥的基本工艺流程为:将石灰石(占62%~68%)、黏土(占7%~9%)、铁矿(占2%)、糖滤泥(占11%~12%)、煤矸石(占8%)组成的生料煅烧成熟料,再加入由5%~7%的煤矸石、6%~7%的粉煤灰、11%~14%的炉渣及4%~5%的石膏混合材(熟料与混合材的比例为7∶3),制成产成品水泥。那么,应如何计算和确认是否“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了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呢?

【技术测算】

由于长风水泥制造有限公司既生产应税产品又生产可享受即征即退的综合资源利用产品,所以该公司对不同产品应分别核算。对应税产品按销售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但对于享受即征即退的综合资源利用产品,则应严格按规定计算投料比例。从水泥生产流程中可以看出,厂里掺兑综合资源利用产品主要集中在生料配比环节和动用熟料生产(即加入混合材)这两个环节上。因此,计算当期综合资源产品利用比例,应分两部分进行计算。

第一步:计算熟料中掺兑混合材中投入的各项综合资源产品的比例。

这部分可以采用直接计算方法,即按企业车间实际投入量计算出该部分占企业当期全部生产原料的比例。

第二步:计算当期生产动用熟料中所含的生料配比中综合资源产品的占有比例。

由于企业单独备有熟料库,熟料生产与水泥生产是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的生产过程,熟料生产本身又是个动态循环的过程,从生料的配比到熟料的动用是个连续不断的循环过程,所以熟料中所含综合资源产品应根据当期动用熟料总量中所含资源产品比率计算。

公式一,当期生料中所含某一资源产品的比率=某一资源产品数量÷生料物料合计×100%;

公式二,动用熟料中所含某一资源产品量=当期动用熟料总量×当期生料中所含某一资源产品的比率;

公式三,当期动用熟料总量=期初库存熟料总量 当期入库熟料总量-期末库存熟料总量;

公式四,当期资源产量=(∑当期动用熟料中所含资源产品含量 ∑当期掺兑混合材中所含资源产品含量)÷(当期动用熟料总量品投入比例 当期掺兑混合材总量)。

上述所列示的各种物料总量单位均为吨或立方米。

公司的统计部门提供了该公司2009年1月份的一个生产流水线的资料(该公司拥有生产流水线,并且其生产的产品结构相同),其各项生产数据如下:

一、半成品车间当月耗用煤矸石957.78吨、糖滤泥1 742.9吨、铁矿石401.8吨、石灰石10 560.5吨、黏土1 505.38吨,共计用料15 168.36吨。

二、半成品库(熟料)动用台账为:月初结存47 300.61吨,本月产量9 748.16吨;本月耗用7 116.25吨,月末结存49 932.52吨。

三、成品车间混合材当月生产投料为:1.复合32.5水泥耗用煤矸石625.37吨、粉煤灰625.36吨、炉渣1 168.99吨、石膏302.46吨,共计2 722.18吨;2.普硅32.5R水泥耗用煤矸石168.24吨、粉煤灰168.24吨、炉渣356.13吨、石膏96.23吨,共计788.84吨。当月生产复合32.5水泥7 814.56吨、普硅32.5R水泥2 253.31吨、普硅42.5水泥552.85吨、普硅52.5水泥74.93吨,共计10 695.65吨。

根据公司提供的有关数据,结合上述资料中关于当期综合资源产品利用比例的计算公式,我们就可以计算出相应的技术指标。该企业综合资源利用的具体技术指标计算方法为:

其一、当期生料中各种资源产品的比例。

生料中煤矸石的比例=957.78÷15 168.36×100%=6.31%;

生料中糖滤泥的比例=1 742.9÷15 168.36×100%=11.49%。

其二、计算半成品库中熟料消耗量。

当期动用熟料总量=47 300.61 9 748.16-49 932.52=7 116.25(吨)。

其三、计算消耗动用的熟料中所含资源产品的含量。

熟料中所含煤矸石的含量=7 116.25×6.31%=449.04(吨);

熟料中所含糖滤泥量=7 116.25×11.49%=817.66(吨)。

其四、按产品分摊资源产品的含量。

1、复合32.5水泥耗用熟料所含煤矸石量=449.04×73.06%=328.07(吨);

复合32.5水泥耗用熟料所含糖滤泥量=817.66×73.06%=597.38(吨);

2、普硅32.5R水泥耗用熟料所含煤矸石量=449.04×21.07%=94.61(吨);

普硅32.5R水泥耗用熟料所含糖滤泥量=817.66×21.07%=172.28(吨);

其五、分别计算复合32.5水泥、普硅32.5R水泥资源产品投入比例。

复合32.5水泥资源产品投入比例=(328.07 597.38 625.37 625.36 1 168.99)÷(7 116.25 2722.18)×100%=34%;

普硅32.5R水泥资源产品投入比例=(94.61 172.28 168.24 168.24 356.13)÷(7 116.25 788.84)×100%=12.14%。

【测算结果】

通过以上计算可知,长风水泥制造有限公司2008年12月复合32.5水泥资源产品投入比例达到30%以上,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而普硅32.5R水泥资源产品投入比例为12.14%,则未达到规定的30%,故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优惠政策,即不能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

【筹划建议】

为鼓励企业利用综合资源生产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12月1日在财税〔2001〕198号文件中规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自2001年1月1日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既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该厂生产的水泥中虽然含有煤矸石、炉渣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成分,但还须具备“在生产原料中所占比例不少于30%”这一条件,才能享受到这一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虽然废止了财税〔2001〕198号文件的规定,但是,在其第三条第五款同时规定,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1.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 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 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 其他材料数量)×100%

2.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 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 其他材料数量)×100%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

财税[2008]156号文件所述的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

其一、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其二、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

其三、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

其四、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通过上述引用资料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认识,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来说,产品是否能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产品生产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再生资源所占的比例是一个关键指标。所以,建议有关企业应当在技术达标问题上做文章。

【筹划点评】

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废水、废气、废渣,在我们普通人眼里,“三废”也许只是污染环境、占用土地、耗费资金的垃圾。但有句话说得好,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是一种未被开发利用的资源,而且是一种总量在不断增长的资源。随着循环经济理念的引入、清洁生产方式的推行,以及废物资源化处理水平的提高,一座座的垃圾山正变成一座座“金山”。

对“三废”进行综合利用,是治理环境污染的一个有效渠道,国家为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支持企业实施设备改造和技术创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办法。在鼓励综合利用资源的政策中,税收优惠被称为“支柱性政策”。

目前,能够利用废弃物的工业有水泥及混凝土、发电、冶金、玻璃、砖瓦、石灰和建筑业。水泥工业是公认的利用废弃物量大、范围广及效果好的行业,具备较强的消化固体废物的能力,通过水泥工业处置包括利用和销毁废弃物已是国内外极受关注的课题。

我国对水泥企业的资源综合利用十分重视,不断加大对水泥企业的扶持力度。2001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对资源综合利用的增值税税作了部分调整,但是,从总体上进一步强化了税收优惠的力度。

另外,在所得税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注意事项】

投资人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生产,是一条很好的投资思路。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个人独资企业不享受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尽管个人独资企业的产品也可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就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是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取得前置认证手续。不管是新办的水泥企业还是老水泥企业,必须经过资源综合利用办公室的认证,并把证书交给税务部门后,企业才能从确认的年度起,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操作难点】

水泥产品是一个技术要求比较高的产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会产生保证产品质量与享受税收优惠的矛盾。由于技术人员税收税收意识比较淡薄,他们往往只注重自己的份内事情——保证产品的质量、产量等技术指标,而不愿意在其他方面下功夫。以致对税收筹划活动形成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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