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找准切入点 现场操作是关键(三、业务部门的运筹)

税收筹划离不开有关部门的配合。实践证明,80%的税收筹划业务在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业务部门。其一,企业进货渠道的选择。企业进货向一般纳税人购买可以取得17%或者13%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则可以取得6%或者4%的进项抵扣,究竟向谁进货最适合?这就需要测算利益的平衡点。其二,管理指标的运筹。如福利企业的“四残人员”是否达到税法规定的比例,一般由人力资源部门操作;而水泥企业综合利用指标是否达到要求,则由企业技术部门控制;工资应当如何发放则是由企业劳动工资部门管理的事情。等等。其实这里也存在许多税收筹划的业务问题。其三,纳税义务实现的时间。推迟纳税义务实现的方法很多,比如通过赊销、分期付款、委托代销等方式销售货物,从而推迟实现销售,推迟缴纳增值税;将大宗货物的销售改为租赁(或先租赁,后销售)也可以节约增值税;适当选择材料计价方式、折旧方式以及外汇折算方式,可以推迟企业应税所得的实现;适当选择预缴方式也可以推迟企业所得税的实现,等等。

以上所说明的问题,无非就是税收筹划的重点主要是在业务操作环节,其实这里还有许多事实证据。

笔者曾经走访过某市国税稽查局从事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他介绍了这方面的情况: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割断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直接经营的纽带,因此,发票违章的情况多了起来。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在任何一个国税的税务稽查部门都可以找到:

上海市一个在某百货商场从事纽扣生意的个体工商户李某,与当地一服装厂谈妥一笔纽扣供应生意。该个体户从哈尔滨市某制造商处购进价值38587.50元的纽扣给服装厂,购物时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要求直接从哈尔滨市某制造商处开到该服装厂,购货款由个体户当场付现金,回来后再与服装厂结算,显然李某的意图是为该服装厂代购纽扣。

当稽查人员到服装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笔业务有问题(发票开出方与货款接受方不一致),认定为代开发票行为,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6559.88元不予抵扣,同时罚款5000元。

分析该案例,对我们从事税收筹划不无帮助。

该个体户与服装厂的业务实际上是代购行为,遗憾的是他们的手续不够规范。据介绍,时下类似这样的例子很多,如果涉及此类业务的双方能够有一方认真研读一下有关文件精神,或者事先请教一下税收筹划专家,补税罚款的消极后果完全可以避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094)026号通知中明确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售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为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以上规定,在具体的经营活动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要明确代购关系。在该案例中,经营纽扣的个体户李某与服装厂洽谈并明确该业务时,服装厂要与李某签订代理业务合同,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2)个体户李某不垫付资金。当服装厂与李某明确代购业务关系之后,应该先汇一笔资金给李某,然后由李某利用这笔资金出去采购纽扣。

(3)个体户李某以服装厂的名义购买纽扣。李某按照服装厂的要求购买货物,同时索要有服装厂抬头、税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与货物一起交给服装厂。

(4)李某与服装厂根据代理协议中议定的服务费标准结算手续费,结算时要有合法的手续和凭证。

通过以上程序进行操作,就可以在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筑起一个货物流通的桥梁。通过以上正反两方面的实例对比,我们不难发现企业经营方式适时调整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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