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期限是合同的重要内容,经营期限关系到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委托的经营期限长短直接影响到政府的监管效率。现在看,特许经营中的委托经营期限普遍存在着三个突出问题,一是委托期限过长,二是期限不够灵活,三是缺乏判断依据,使得在确定期限时没有标准的尺度。
先讲个例子。
深圳市有个叫盐田的地方,也是深圳的港口和免税区,过去从城里到那里需要翻一座大山,翻一座大山意味着要绕行十几千米的山路,因为去港口的车子里面有很多是重型卡车,很不方便。1989年政府采取特许经营的办法,委托开发盐田港口的投资商在那里修一条隧道,直接打通到港口的道路,路程缩短十几千米,交通变得非常便捷;但是新的问题来了,深圳城市发展很快,没有几年时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盐田和市区已经连为一体了,成了城市的一部分,这条隧道也成了市区内的道路。每天通过这条隧道的车非常多。而政府当初委托特许经营时,允许投资者在隧道两头设收费站,实行双向收费。因为要停车收费,每天这里交通拥挤,塞车严重的时候,要等一个多小时。市民对此意见很大,要求政府取消设在隧道两头的收费站。市民的意见是对的,每天通过隧道都要耽误一两个小时,影响市民工作,也影响市民生活,城市的形象也不太好。为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去找这家投资者商议,要求撤销收费站。可是投资者不同意,为什么不同意?经营期限没到啊!政府凭什么要投资者撤掉收费站。结果政府和这家企业谈了多次仍然谈不下来,市民的意见越来越大。
这个项目,政府给了50年的经营期限。回到开始时讲到的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委托期限过长。
政府凭什么给50年的经营期限?这条隧道当年的建设投资也就是2亿元,初步测算这个项目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项目的投资早就已经收回。而且项目的数倍投资都拿回来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政府想回购这条隧道的经营权,而且是开出了当初投资额几倍的价格,但一个工地上,时间可以老板说了算。委托一个市政项目,经营期限还能让老板说了算吗?
是,这家投资者仍然不同意,逼得政府没办法,在这条隧道旁边又修了第二条隧道。这是深圳财大气粗,如果换个其他城市怎么办?经营期限过长,是政府对项目的经营成本和效益没有充分研究的表现,实际上是把社会公众的利益给卖掉了,使投资者或承租者获得了不当的垄断利润。
委托期限过长是各地的通病。有承租者来了,一张口就要30年、50年的经营期限,主管机关为了留住承租者往往是不惜代价、满口答应。江西宜春有个县,自来水厂给了一个民营老板经营,经营期限给了70年。政府给承租者的经营期限过长,势必给政府带来被动,因为经营权给了承租者,政府在市政公用事业项目上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自然受到影响,搞不好会失去控制力,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二个问题——委托期限不够灵活。
政府为什么一下就给了50年呢?政府定了那么长的时间,本来就已经不妥了,为什么不增加一些灵活条款,如可以在合同中规定,经过经营绩效统计或税收考核,证明投资者已经收回了投资,就必须撤销收费站;如可以在合同中规定,通过现场实测和抽样调查,证明投资者已经收回了投资,就必须撤掉收费站;如可以在合同中规定,当每天城市通过隧道的车流量达到一个交通量上限时,投资者必须撤销收费站,改为政府采取其他措施付费,如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政府每半年或一年向投资者付费等等。必须设定更加灵活的方法,减少发生因市内设置收费站而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现在看在地方签订的合同中,灵活变化的条款很少,甚至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条款。
第三个问题——委托期限的确定缺乏依据。
委托期限是10年好,20年好,还是更长好。依据是什么?上文讲深圳这个项目给50年的经营期限,依据是什么?基本的依据应当是委托经营期限内成本和效益的平衡。这个平衡和上文讲的收支平衡原则是一致的。考虑委托期限内的经营效益平衡,既要考虑投资者投资的回收和合理回报,又要考虑政府按照共担风险和分享利益。
经营期限的计算公式,其最基本的公式(A)应当有:
T(经营期限)=Q(项目投资总额)/M(每年项目收益)
M(每年项目收益)=(每年项目经营收费总额 项目政府补贴)-项目经营成本
Q(项目投资总额)=M[(项目每年收益) 投资拆旧]×T(经营期限)
说它是最基本的,是因为事实上还有一些经营因素系数没有放到公式中去。
从这个基本的公式,可以看出委托经营期限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第一,投资规模。投资规模越大,投资回收需要的时间就越长,相反投资规模较小,投资回收需要的时间就越短;第二,项目收益。项目收益比较高的,有助于项目投资的回收,收益越高,回收投资的时间就越短。项目收益较低的,委托的期限可能要越长。
上文委托经营期限的参考计算公式,会比较适合BOT等需要投资建设类的项目,不需要投资或至少不需要固定资产投资,只委托经营权的项目委托期限怎么确定?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只委托项目的经营权,对承租者来说,并没有固定投资投入,经营中有部分流动资产投入,相对需要投资的委托经营期限的确定要短得多。但需要考虑的因素并不少。这些因素在计算需要固定资产投入的项目委托期限时也同样需要考虑。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1)设施的寿命时间。如城市公共交通中的汽车运营,委托期限应当考虑汽车的正常运营寿命,是5年,或10年。委托期限不应当超过这个时间,而应当在这个时间以内。
(2)项目的运营周期。如污水处理厂的经营,委托期限应当考虑城市污水处理,在不同的季节污水水质的情况是有区别的。委托期限不能少于四个季节,也就是不能低于一个工作年市政项目资产转让价格越拍越高,是因为竞标者同时还掏出了项目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有形资产转让价格和无形资产转让价格。
。因为雨季和旱季污水水质变化很大,委托期限如果不是一个自然周期,这不公平。
(3)职工培训和熟悉工作的时间。有些工作,即使是清扫卫生的工作,对职工也需要进行培训,培训的时间加上熟悉工作的时间,是确定委托经营期限的最起码的期限,应当在这个期限内再加上相对稳定因素时间。
(4)财务周期。一般财务周期是多少,如北京税务局要求每个季度要一次报表,工商局要每年检查一个企业经营情况,银行部分项目借贷最短周期是半年等等。这些财务制度上的时间周期需要考虑。委托经营期限不应低于这些周期。
(5)政府的任届时间。地方政府一届过去是四年,现在都是五年了。政府把项目的经营权委托给承租者,并不需要承租者投资,只是委托承租者把现有的某一设施经营好,这个委托期限不宜过长,应当控制在政府的任期内,或者是委托的期限能在任期内实现对承租者在几个委托期限内的考核才好。
如果考虑上述因素,经营期限的计算公式(B)应当有:
T(项目经营期限)=G(政府任期)±E财务周期E±员工培训时间W±设施寿命周期C±项目运营周期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