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格监管(4)

1)有形资产的转让价格

不讨论有形资产的有关政策问题,只是明确几个相关的概念。

有形资产有狭义的概念和广义的概念之分。狭义的有形资产通常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广义的有形资产则包括企业的资金、资源、产品、设备、装置、厂房、人才信息等一切生产要素在内。总的来说,有形资产就是有一定实物形态的资产。

从分类看,有形资产是以具体物质产品形态存在的资产,包括生产有形资产和非生产有形资产;有形资产还可以分为实物资产和金融资产。

生产有形资产是指生产活动创造的资产,包括有形固定资产、存货(库 存)和珍贵物品。其中有形固定资产又按住宅、其他房屋和建筑物、机器和设备、培育资产分类核算;存货按原材料及用品、在制品、制成品、转售货物分类核算。

非生产有形资产是自然提供未经生产而取得的资产。非生产有形资产包括土地、地下资产、非培育生物资源、水资源。

有形资产数量可以从企业的财务报表上查到。需要注意的是:对公用事业项目的有形资产评估,一是考虑公用项目有形资产的战略价值时,不仅要看到数量,而且要注意评价其产生竞争优势的潜力;二是要科学客观地选择折旧率,反映真实价值;三是对有形资产要作全面的登记评估,防止有形资产评估时的实物遗漏,按照政策需要不计入的转让价格部分的,要有明确说法,做到全面记录在案。

2)无形资产的转让价格。

无形资产价格是指所委托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或项目资产由于其潜在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企业拥有的专家和专利是无形资产。“气球专家”可以随风飘去。但是专家的智慧是企业厚重的资产。

影响力等给项目经营带来的效益价格。

无形资产是有价格的,问题是在公用事业项目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时候,无形资产这个账怎么算?

专业语言讲,就是无形资产的折现率该怎么算。

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评估的折现率为“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具体算法有风险累加法、TOBIN比较法、报酬率折算法、统计分析法等。美国采用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是现代最常用的资产定价理论。CAPM模式对资产风险及预期收益之间的关系给出了很精确的预测。按照这一理论,一项资产的预期收益率与无风险收益率、市场风险溢价以及该项资产的投资风险相关。在满足假设条件下,CAPM模型是期望收益-β关系式,即

R=γf β(Qm-γf)

式中R为某项风险资产的预期收益率,γf为无风险资产收益率,(Qm-γf)为市场风险溢价,β为该风险资产收益率对市场收益变动的敏感程度。

对于一项无形资产而言,其应该给予出让者或者是授让者的投资回报率,即是承租企业或投资者在考虑风险程度后可以接受的必要回报,其可以带来的未来现金流按照该折现率进行折现后所得到的现值,应当等于承租企业或投资者之前所愿意付出的对价。这个必要的回报率即是无形资产评估中所要使用的折现率。

无论采取哪种算法,都要根据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前提条件和未来使用状况可能带来的收益风险进行评估。而评估结果往往存在较大误差。国际认可的可以被接受的折现率应当在20%以内。

在考虑无形资产价格的时候,有这三点可供研究:

第一,政府的作用。政府在特许经营过程中是重要的经营合作者、支持者,政府起到重要的政治和经济上的担保作用。并通过行政力维护着一个相对稳定的经营平台。

对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土地使用性质的判定,政府有可能在今后预备增加的土地使用上,判定其无偿使用,如果这种可能存在,实际上也可以视为是无形资产。政府在承租者经营前,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重组,剥离所谓不良资产,这实际上对承租者日后的经营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是不是都可以算做无形资产呢?

第二,市场的垄断。政府把项目委托给承租者经营,实际上是把市场给了承租者。使承租者始终拥有了对市场的占有和扩张的垄断地位。取得这种垄断地位在私人物品的生产和市场扩张中本来是需要通过承租者的投入才能获得的。现在是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赋予承租者这种垄断地位。承租者节省的相关费用是不是政府给承租者带来的无形资产呢?

第三,原有的诚信。城市居民对原有国有企业提供的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所构成的诚信。树立诚信是需要长期积累的,在积累的过程中也是需要成本的,现在承租者在过去国有企业的基础上继续经营,省去了过程性诚信积累的成本投入,这是不是也应当算做无形资产呢?

对特许经营中权利转让涉及的三个价格问题作个小结(见图10-4):

第一,特许经营权?让价格是客观存在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项目转让价格、项目有形资产价格、项目无形资产价格是四个不同的价格概念,具有不同的价格构成因素。各自代表着项目某一权利的受让价格,或受让现值,不可混淆,混淆了就有可能出现利益损失。市政项目(资产)四个价格概念不明确,转让折现时有缺乏就可能造成国有资产和公众利益的损失。见图10-4。

图10-4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中的四个不同的价格概念

第二,项目资产转让不代表也不包括特许经营权转让。项目资产转让价格不包括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现在的高价收购资产的现象和所谓溢价现象,其本质是将特许经营权价格等政府该拿到的共享利益都算到了资产转让价格中。溢价之说是不真实的,只是因为制度中没有特许经营权转让价格概念,高出资产转让价格的部分本质上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价格,是承租者应当付给政府的。

第三,在转让特许经营权和转让项目资产时,应当客观估算项目资产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格。对项目潜在的无形资产进行客观评估。充分体现在项目资产转让价格中。从这个意义上说,项目资产转让溢价之说高出资产转让价格部分也包括了项目的无形资产部分价格。可以有不同的分类计算方法,但对项目(资产)的无形资产应当进行客观的价格评估,防止或减少项目无形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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